被留置后家属要找关系吗-被留置人员的家属也被留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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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留置后家属要找关系吗-被留置人员的家属也被留置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记者 侯梦菲 北京报道

12月22日,监察法草案(简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今年6月,监察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11月7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草案二审稿对监察机关的产生和职责做了明确规定,草案一审稿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

中央纪委机关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均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从试点实践看,这种任免方式比较好,建议对草案作出修改。

经全国人大法律委研究,草案二审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检查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此外,草案一审稿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删去“可以”的表述。对此,草案二审稿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

有的地方提出,为体现“打铁必须自身硬”,自2014年以来,中央纪委和省级纪检机关均设立了干部监督室,强化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建议在草案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监察机关应保障被留置人员安全,发现留置不当应及时解除

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严格规范监察措施。

草案二审稿规定适用留置的四种情形: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留置场所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对通知家属的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

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草案二审稿对采取留置措施的决定程序、时限等作了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检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可采取技术调查 不需要继续采取应及时解除

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二审稿增加规定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可采取技术调查 不需要继续采取应及时解除。

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时,根据需要,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初次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严格规范技术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二审稿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增加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此外,根据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公众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二是,“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三是,“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四是,“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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