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4种罪名;破坏金融秩序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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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4种罪名;破坏金融秩序罪有哪些

文/赵玉来律师

与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一样,我国刑事立法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介入有一个渐进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立法中的一些不协调之处逐渐得到修改。例如,从1997年《刑法》将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列为犯罪开始,到《刑法修正案(六)》修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都体现了刑事立法完善的过程,也是利用刑事手段调控证券、期货市场的演变过程。

就《刑法》与《证券法》规定的内容而言,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的刑事罪名体系主要是《刑法》第160、161、178、179、180、181、182、185、229条等刑法条文规定了证券犯罪的13个罪名。《证券法》第188条至第230条等共43个条文规定了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虽然《刑法》规定了涉及证券领域犯罪罪名有10多个,但是证券领域犯罪的案例却比较少,与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常见的犯罪相比,数量偏少。但是这些案例之中有的具有典型性,值得认真分析。

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证券犯罪比较集中的规定于《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比较典型的9个罪名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8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个罪名也是典型的证券犯罪。 《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5条)2个罪名也是典型的证券犯罪。

(本文原载于作者作为副主编编写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第一章,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年9月版,本次发表略有修改。)

作者简介:

赵玉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前检察官,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过某直辖市教委、某电气化学校和几个企业(含1家央企)的法律顾问,已参与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案件200余件,参与过7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写作,并作为副主编出版了4本法律图书。作为技术派法律专业人士,喜欢不断吸收知识、建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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