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局局长什么级别(盐业局是公务员吗)
近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盐业局联合行动,成功打掉一个食品非法经营窝点。
信阳打掉一食品非法经营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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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盐政稽查人员检查中发现
“今年以来,市盐政稽查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信阳市场上充斥着大量A标盐。而信阳属B区,只能销售B标盐。A标盐在信阳严重扰乱了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给信阳食盐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且进货渠道不明,食盐质量很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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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突击检查
图源网络
根据市领导批示,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盐业局开展联合行动,于3月14日,对位于信阳市金牛山大别山批发市场粮油一区的一个仓库进行突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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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掉一食品经营非法窝点
图源网络
面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杨某紧锁仓库大门拒绝配合,后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强制打开仓库,当场在仓库内发现A标盐23吨。现场还有一批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食用油,其中标注为鲁喜一级大豆油的食用油808桶,标注为福临门一级大豆油的食用油2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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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执法人员对23吨A标食用盐进行了异地封存,对两种品牌的食用油进行了现场清点,并抽样送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来源:信阳人民政府官网
此前信阳发布十大典型消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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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丁某某销售侵犯“剑南春”、“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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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门店销售的注册商标为“剑南春”、“海之蓝”和“天之蓝”的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鉴定,该批白酒为侵犯“剑南春”、“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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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剑南春”、 “天之蓝”和“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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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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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某医药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信阳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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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商标一样,包装相似,但产品数量和部分文字不同,产品特征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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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进行比对,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明显属于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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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某公司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信阳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虎头山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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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2日,经抽检发现信阳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虎头山分店的瓜子酥(标示生产者名称:沂水顺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925,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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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 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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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陈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天然皂粉案
息县陈某销售侵犯“好爸爸kispa”注册商标专用权天然皂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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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19年7月份,从京东网上购买“好爸爸kispa”天然皂粉50箱,共计300袋,合并进价是25元,销售价是29.9元。被查时,当事人已经销售34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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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好爸爸kispa”商标所有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确认上述产品属于侵犯“好爸爸kispa”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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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之规定,责令立即当事人停止侵犯“好爸爸kispa”洗衣皂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266袋,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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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某购物广场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猪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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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息县某购物广场食品采购负责人从虞城县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猪肉无颈前排85箱,购进价格185.75元/箱,销售价格196.00元/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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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销售上述猪肉无颈前排80箱,余下尚未销售5箱猪肉无颈前排被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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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50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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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某电动车行销售篡改生产日期铅酸蓄电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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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某电动车行销售的超威牌6-DZF-20铅酸蓄电池进货日期为2019年5月23日,包装箱上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4日,共购进该批次蓄电池108组,当事人在明知篡改实际生产日期事实的情况下,隐瞒真实产品质量相关信息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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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篡改生产日期超威牌铅酸蓄电池,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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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口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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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8日,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库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库房一角推放20件口罩(共计20000只),没有标明制造商、供货商、面罩类型、生产日期、过滤元件滤料级别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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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光山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批口罩价值为20万元,该案已依法移送至光山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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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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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2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潢川县一市场有销售侵权其公司产品假酒。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标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泸州老窖特曲白酒系涉嫌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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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侵权商品、罚款 4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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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潢川县某购物广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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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6日,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潢川县某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冷冻鸡爪和康师傅咸酥夹心饼干现场无法提供许可证及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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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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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一中学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大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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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6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山县一中学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内有9袋大米,每袋25Kg,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保质期(3个月)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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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大米、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转载:信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