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差评的处罚标准_恶意差评是否违法
网购被骂是一种什么体验?
相信一定有很多人感受到过
这不,来自山东的王先生
就因为一个差评
遭到了客服“含妈量”极高的辱骂
近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举报,举报称永康市某公司开设在某猫的网店客服要求其修改评价,要求不成便出言不逊,甚至继而电话、短信骚扰辱骂。
接到举报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消费者在涉事网店购物时,对该网店客服服务很是不满,于是一气之下给了差评,但是涉事网店商品评价与客服考核直接挂钩,差评会被“扣钱”,所以才发生了下面这一幕,涉事客服干扰用户评价的情况。
如果事情只发展到这一步,
可能涉事公司还不至于被举报,
涉事客服接下来做的事情,
才真正激怒了消费者。
涉事公司客服部当日对客服聊天记录检查时,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立即开除了涉事客服,并开展了内部培训,进一步强调了客服服务的规范要求。
本案中,涉事客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试图要求消费者对商品作出虚假的评价,二是对消费者进行辱骂。值得注意的是,涉事公司才是本案的法定主体,也就是说,涉事公司需要为涉事客服犯下的错承担法律责任。
涉事客服试图要求消费者对商品作出虚假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康康敲黑板!老板们注意了,20万元起罚。
涉事客服对消费者进行辱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同时,商家也要面临巨额罚款。
所以,守法经营才是永恒的话题,尊重消费者,才能换来消费者的尊重,进而赢得市场利润的回报,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
望各位老板共勉!
(来源:网络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