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与著作权案例,传媒与著作权案例

首页 > 资讯 > 社会 > 正文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案例,传媒与著作权案例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案例,传媒与著作权案例

【案件索引】

一审:江北新区法院(2022)苏0192民初1062号

二审:南京中院(2022)苏01民终6088号

【案情介绍】

赵树宪系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其设计、制作的绒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电视剧《延禧攻略》等采用,多家媒体予以宣传报道。赵树宪创作了“福寿三多”绒花,进行了作品登记。摇曳公司通过西塘汉服节及淘宝店铺(南京摇曳绒花)等渠道销售“南京摇曳绒花”。赵树宪认为摇曳公司侵害其绒花作品著作权,遂诉之法院。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赵树宪依法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福寿三多”虽系以“佛手、寿桃、石榴”等元素寓意“福多、寿多、子多”的传统创作题材,但赵树宪进行个性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赵树宪的绒花作品、摇曳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与故宫款“福寿三多”制品,虽然都主要包括“佛手、寿桃、石榴、绶带鸟”元素,但与故宫款相比,摇曳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赵树宪的绒花作品中“绶带鸟”较为舒展、鸟的翅膀、尾羽较为飘逸,表现了鸟的飞翔状态,“佛手”微蜷且上面较尖,整体占比较小,上述特征与故宫款“福寿三多”制品差别较大。

而摇曳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从各种元素的相对大小、相对位置、排列布局、整体形态、视觉效果、色彩处理等方面,与赵树宪作品实质性相似。摇曳公司未经赵树宪授权,擅自制作、销售“南京绒花”,侵害了赵树宪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法院判决摇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高度、销售价格以及侵权手段、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及后果等因素,酌定其赔偿赵树宪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000元。摇曳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价值】

本案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作品的典型案例。权利人为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该案审理中,法院经比较,明确了权利人制作的绒花与现有故宫款“福寿三多”绒花在特征上具有明显差别,而被控侵权绒花与权利人创作的绒花诸多元素、特征基本相同,从而认定权利人制作的绒花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保护,被告制作销售涉案绒花构成侵权。本案判决较好地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绒花作品,对于激发其创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的传承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也有指导价值。

来源:江苏高院

备案号:赣ICP备2022005379号
华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QQ:51985809邮箱:5198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