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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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省河长制办公室31日消息,广东省2023年第1号总河长令——《关于印发〈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的令》已正式签发。
广东省河长办介绍,《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下称《办法》)结合广东实际,准确定位广东省河长办职责,既发挥河长办统筹协调作用,同时也强化了成员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广东省河长办配套出台了《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分类标准》《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约谈和通报标准》,明确了问题的分类标准以及监督检查约谈和通报标准。
《办法》明确了河湖长制监督检查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实施主体、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问题分类与处理、追责问责等内容,突出了检查主体多元、检查内容全面、检查方式灵活、问题分类严谨、处理流程规范、追责问责可行等六方面特点。
其中,在问题分类方面,对于发现的问题,《办法》提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严重问题和重大问题。问题分类标准,由广东省河长办组织拟订,经省河长办主任同意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实行动态调整;在处理流程上,《办法》提出按照“查、认、改、责”四个环节开展,实行闭环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采取交办、分办和督办等三种方式处理,并根据整改情况实施催办、曝光、提醒等监管措施。
在追责问责方面,广东省河长办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量化可行的追责问责标准,并依据发现问题性质和数量,分别对相关河长湖长、单位负责人作出约谈、通报,并可告知有管理权限的地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