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立法“校园安全”:从“舌尖”到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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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立法“校园安全”:从“舌尖”到身心

学校要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建立健全预防处理校园暴力机制;学生有生理、心理异常状况者,校方应采取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19日发布的《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简称《条例》),对校园安全给予从“舌尖”到身心的保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月19日,在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文生表示,《条例》填补了太原校园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空白,将于5月1日施行。

数据显示,太原目前共有各级各类学校1476所,在校生近80万人。

王文生说,校园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关切。在立法过程中,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借助多种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全面收集、研究国家和兄弟省市关于学校安全的相关规定,并赴各级各类学校听取意见,“反复推敲、修改完善”。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学校、学生监护人、学生等不同主体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法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在学校安全技术防范方面,《条例》规定,学校出入口、走廊、食堂、危化物品储存室、校门口等重点区域以及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应当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学校应按照要求设置“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

在防范校园暴力方面,《条例》明确,学校应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工作机制,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学生有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通知监护人,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针对学校安全事故和善后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其间,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安全事故纠纷进行调解。除调查主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太原市教育局副局长黄飞介绍,《条例》规定,学校须安排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食堂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引入社会力量将食堂依法委托经营的学校,要选择具备餐饮管理服务相关资质的机构,并与经营方签订包含食品安全条款的委托经营协议;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对经营方的监督管理,“不能一包了之、放任不管”。

此外,《条例》规定,学校要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都要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条例》还明确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对学校集中用餐以及学校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在家庭学校协同育人方面,《条例》规定,学校要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告知学校安全制度和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的情况;同时鼓励学生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在学生安全信息通报方面,《条例》明确,学校发现学生未正常出勤时,要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必要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时,学校要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

如果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监护人要及时、如实报告学校,学校则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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