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下调医保单位缴费率 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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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下调医保单位缴费率 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多地下调医保单位缴费率,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本报记者 李丹青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来,上海、江苏、河南等多地降低了职工医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一些参保者担心:降费率会不会影响待遇?对此,专业人士指出,这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

据梳理,多地调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的比例从0.5%至1%不等。其中,上海市由原来的10.5%调整至10%;江苏省南京市由8.8%下调至7.8%,苏州市从7%下调为6%,常州市由8%下调为7%;河南省洛阳市和河北省张家口市由7.5%降至6.5%;广西玉林市由10%降至9%。

同时,一些地方还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费率。其中,上海市由11.5%调整为11%,南京市、常州市和洛阳市由9%降为8%,玉林市个人缴费费率从10%降至9%。

对于费率降低的原因,不少地方提到,主要目的是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廖藏宜表示,和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有所不同,医疗保险是消费型,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他介绍,早年,人社部、财政部曾在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超过15个月为结余过多状态,低于3个月为结余不足状态。

“略有结余”,在廖藏宜看来,为的是应对当期不可预见的风险。“但结余过多或过少,都需要警惕。结余过多可能是收的钱多了,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用人单位负担,抑或是支出少了,这就意味着待遇保障可能不足。”

“医疗保险制度不只有筹资、花钱、维护劳动力各项权益的功能,还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廖藏宜认为,在职工医保基金有足够结余的情况下,动态调整费率,适当调低医保单位缴费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费率,可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不能为了降费而降费,还是要做好测算,将降费率的幅度控制在基金可承受的范围内,保障医保制度平稳运行。”廖藏宜提醒道。

据南京市医保局介绍,此次调整预计全年为参保单位减负约29亿元,为灵活就业人员减轻负担约1亿元,惠及灵活就业人员近47万人。张家口市测算,费率调整后,全年为用人单位减负约3.2亿元,其中可为企业减负2亿元,人年均减负约722元。

记者注意到,上海市、洛阳市和玉林市等地在出台政策时,明确表示确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应享尽享、应报尽报。

“医保待遇一定不会受到影响。”廖藏宜表示,缴费和待遇是医保制度运行的两个不同环节,“随着门诊统筹报销、医保药品目录不断扩大等医改政策不断深化,医保待遇正在逐年稳步提升。”(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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