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敦促日方在福岛核污染水处置问题上负起“六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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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敦促日方在福岛核污染水处置问题上负起“六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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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素)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4月11日主持例行记者会。

有记者提问:据报道,近日韩国最大在野党共同民主党组织“日本福岛核电站污水对策团”访问日本,并向日本社会表明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深感担忧的立场。不少日本民众也举行了抗议集会,反对日本政府推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表示有关做法将给日本及全世界人民造成健康上的隐患。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汪文斌:我们注意到有关报道。中方已多次对日本政府决定将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表达严重关切和反对。

福岛核污染水直接与福岛核事故中熔化的反应堆堆芯接触,含有60多种放射性核素,很多核素尚无有效的处理技术,部分长寿命核素可能随洋流扩散并形成生物富集效应,将额外增加环境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给海洋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可预测的危害。

根据一般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规定,日方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避免环境污染,有义务通知并与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充分协商,有义务评估和监测环境影响,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危险最小化,有义务保障信息透明,有义务开展国际合作。

但日方试图拿各种借口推卸责任、逃避义务,在未充分研究论证各种处置方案的情况下,仅出于一己私利就决定将核污染水向海洋一排了之,这是将风险转嫁给其他国家和全人类,是极不负责任的。

我们再次敦促日方正视国际社会和本国民众的合理关切,以符合国际义务、国际安全标准和国际良好实践的安全方式处理核污染水,包括充分研究论证排海以外的其他处置方案,避免将不可预测的风险转嫁给国际社会。在同周边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和有关国际机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前,日方不得擅自启动核污染水排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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