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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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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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局27日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下称《条例》)主要内容。《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全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进行规范,定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气象局介绍,《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立足广东实际,创新厘清概念原则,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强化了规范指引。

其中,在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探测站网,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同时,探测活动要求、探测资料管理汇交、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编制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发布气候公报等内容也得以详细规定,以切实摸清全省气候资源“家底”。

广东省气象局监测网络处(气候变化处、生态资源处)副处长谢青林介绍,《条例》颁布后对社会面来说,为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谢青林表示,《条例》颁布后,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广东省在开发较有优势的风能、太阳能资源方面上,会更注重科学性、合理性和效率,因为过度开发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的重复浪费。广东会依据《条例》对不利于保护气候资源的行为加强指导和监督。

其中,《条例》第九条着眼强化标准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技术支撑作用,要求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标准体系,推动制定气候资源调查、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工程气象参数、气候品牌创建等相关标准,促进全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健康有序利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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