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原书记儿子伪造150万收款证据 被指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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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原书记儿子伪造150万收款证据 被指诈骗

 

 新湘报四川达州讯 (首席记者习羽)甫入12月,一场持续12天的“区域性雾霾”席卷了整个四川盆地,而川东北的小城达州,亦未能幸免。

  看着笼罩在达州城,那灰蒙蒙的天,53岁的丁启民长吁短叹。

  与季节性的雾霾相比,他头顶笼罩着的“那片浓稠的雾霾”已整整16年,早已将他裹挟得喘不过气,甚至看不清“出头之日何在”。

  16年前,2000年12月28日,丁启民一纸协议将自己名下的牛奶场,包含整体土地面积7523㎡,房屋建筑面积2230.63㎡的“合法财产”以110万的“超低价格”转让给达县福田实业有限公司。

  “当时,这家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我一好哥们儿,他很有背景,将土地和房产转让过去就是为了联合开发房地产的。”丁启民直言不讳道,“后来,我就和他签了个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协议。”

  然而,这位“很有背景”的好哥们儿的一系列举措,却让丁启民大跌眼镜。

  他,非但分文未支付就获得了“牛奶场的土地和房产”,且一直拖着不履行房地产开发的“合作协议”。更为不齿的是,在丁启民将其告至法院后,竟“伪造签字收款证据”,还能逍遥法外。

  祸起“与好哥们儿的合作”

  对于丁启民来说,世纪之交的两年,可谓坐过山车一般。

  1999年6月20日,国务院批准撤销达川地区和县级达川市,设立地级达州市,丁启民从一个“很有背景”的“好哥们儿”获悉,达州市委、市政府将“整体搬迁至西外”。

  得此消息的丁启民,似乎看到了其中蕴含的巨大商机,心里不禁“火热”起来。

  同年11月26日,丁启民从达川银丰实业有限公司手中,以10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马房坝村四组的土地及房屋。

  而这片在当时叫“牛奶场”的荒坡,距离规划中的新达州市委市政府也不过一两公里。

  百万元,对当时的丁启民,当时的小城达州,都不可谓不是“一笔巨款”。

  “当时买地的钱,全是我一个人出的。”丁启民回忆称,“之所以这么大胆,是因为对‘好哥们儿’的小道消息笃信无疑。”

  丁启民口中“很有背景”的“好哥们儿”,到底有如何的背景,竟让其笃信至斯。

  “他叫李明徽,是原达州市委书记李隆春的儿子,你说他的消息可靠不?”

  基于此,2000年12月28日,丁启民与由李明徽在背后实际控制的达州市福田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共同开发“牛奶场”,约定将“牛奶场”使用权以110万元价格转让给福田公司。

  而丁启民后来才知道,在与他签订协议的前几天,李明徽就将达州市福田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进行了更改,也就是说,李明徽与丁启民签订协议时,根本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

  2007年4月12日,丁启民又与李明徽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具体约定了对转让土地进行共同开发。

  然而,直至2010年,福田公司始终未有效履行合作协议。

  “没有办法,我只好将李明徽还有福田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立即履行合作协议。”丁启民回忆称,“当时我的想法很简单,就是希望他们履行协议,大家在一起共同搞房地产开发。”

  “一波三折”的民事诉讼

  2010年5月18日,丁启民与妻子严洁芳,在与福田公司的《合作协议》签订三年后,将其与李明徽告上法庭,昔日的“好哥们儿”,如今却对簿公堂。

  然而,这起看似简单,事涉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案,却“情况不断,一波三折”。

  2010年7月30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判此案,身为原告的丁启民突然发现,被告福田公司迄今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这意味着双方在2007年签订的《合作协议》是非法的,无效的。

  同时,被告福田公司,更在庭审中出具了一组7张收据,以此证明原告丁启民收了“牛奶场转让钱款”。辩称与丁启民没有合作关系,只是土地转让关系。

  对此,丁启民深感震惊,并直言不讳道:“从当年转让协议签订至今,我一分钱都没有收到福田公司的钱,这收据是哪来的。再说当年土地转让就是为了合作开发房地产,按照当时房地产开发的潜规则,李明徽他有背景,能运作各种社会关系,我出土地,他出钱合作开发,所以那110万的土地款是象征性土地转让款,若非如此,我为何花了几百万买下的地,过了一年分文不赚不说,还赔本再卖给福田公司,我图的什么?”

  据丁启民介绍,当年他从银丰公司手中买下“牛奶场”,包括后续的青苗补偿及房屋补偿和管理费用等,前前后后共花费数百万之巨。

  因为上述变故的出现,丁启民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

  首先,将自己与福田公司之间,关于牛奶场土地的关系确认为合作开发关系,鉴于福田公司迄今未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故而请求确认原、被告只见的合作开发关系无效;再者,要求被告将牛奶场土地及房屋返还给原告。

  除此之外,丁启民更提出要将“七张有自己签名的收据”进行司法鉴定。

  “因为我从来没有收过钱,认定这些收据是假冒的,伪造的。”丁启民如是解释。

  “伪造证据”却逍遥法外

  2010年9月16日,受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有丁启民签名的7张收据”进行了司法鉴定。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落款日期分别为“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等七张有“丁启民”署名的《收条》原件上的手写字迹不是丁启民书写。

  换而言之,“有丁启民签名的7张收据”均为伪造。

  对于这样的司法鉴定结果,身为被告的福田公司,却又辩称“用现金支付的转让款,付款时原告丁启民拿出先打好的收条款收的钱,具体是否系丁启民本人所书写收条不清楚,但钱确实是支付了的”。

  据新湘报了解,福田公司为了证明自己“支付了转让土地款”,还先后向法院出具了两份说明。

  然而,新湘报却在这两份分别出具于2010年8月2日,11月16日的“说明”中看到了关于“土地转让款”支付方式的自相矛盾之说法。

  首先,8月2日的“说明”,认为转让款是“现金支付”,而11月16日的“说明”则又表示转让款是“现金支票”支付,公司为何提供不出做账记录和银行支票记录。

  “他们前后矛盾的说明,不是因为不严谨导致,而是根本在撒谎,伪造证据。”对此,丁启民认为,法院应该追究身为被告的福田公司涉嫌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

  然而,2010年12月24日,本案一审宣判,却只字未提被告“伪造证据”的事实。

  除此之外,一审判决中更对“土地转让款是否支付”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只字未提,反而是驳回了原告“返还土地及房屋”的请求。

  “看了判决,当时时哭笑不得,想起了红楼梦里的葫芦僧判葫芦案。”丁启民无奈道,“这法院遇到关键的问题,譬如伪造证据,譬如土地转让款是否支付,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就糊里糊涂判个结果,公平、正义何在?”

  “不予立案”的刑案

  对于“糊里糊涂的”一审判决结果,丁启民自然“不服”,遂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年6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非但撤销了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原、被告之间合作开发关系”,同样延续了“葫芦僧判葫芦案”的一派作法,对“涉及土地转让费用履行情况”作出了“本院不作审理”的判决。

  二审如此判决,丁启民可谓败的“一塌糊涂”,但不服输的丁启民还是不放弃走公平、公正的“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的想法,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诉求。

  然而,2011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丁启民的再审申请。

  “到头了,顶了天,我才终于知道,这条路走不通了,是没法给自己伸张正义的。”丁启民说起自己5年前的司法维权之路,唏嘘不已。

  通过民事诉讼后,福田公司及李明徽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已全部浮出水面。丁启民又升起了走刑事诉讼的路。

  “他们福田公司不是伪造证据,说我收了土地转让款吗?”丁启民对新湘报表示,“我就要到公安报案,看如何戳破他们的谎言。”

  然而,丁启民的想法虽不错,却现实又让他再次碰壁。

  2013年8月12日,丁启民以福田公司和李明徽伪造证据诈骗其名下“牛奶场”合法财产的名义,向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报案,却接到了“不予立案”的结果,办案民警声称“我们受局限性,全球只有40%的破案率,十三亿多人我们到哪里去找犯罪嫌疑人,如果你丁启民找到犯罪嫌疑人,我们马上立案”。

  新湘报在这张《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看到,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给出的理由是“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我不明白,明明是涉嫌伪造证据,司法鉴定已认定了,法院也采纳了,这还不算犯罪事实吗?”报案无果的丁启民,满脸不解。

  此外,更令丁启民没有想到的是,2014年,他前往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阅“7张收条”的原件时,却被告知“档案已被福田公司取走”,至于是谁取走的,法院竟无记录。

  事实上,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参与诉讼者涉嫌“伪造证据”有明确规定,其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明显涉嫌“伪造证据”的福田公司,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避而不谈,并任由其提取走重要的“伪造证据”,对此,新湘报对此予以了何时,然而该院的主审法院及相关部门,却均以“案件太复杂”、“不清楚具体情况”为由拒绝采访。

  丁启民律师告诉新湘报,通过伪造土地收款收据150万元诈骗土地,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而真正的权利人遭受损失,此举已属于合同诈骗。而原达州市委书记之子李明徽作为福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公安部门却罔顾基本事实,违背根本法理,确认达州市福田公司及李明徽没有犯罪事实的决定,这充分证明公安办案民警在依法办案中全部否认司法鉴定的结论,司法公正从何而谈,那么他们又是执行的哪家法律?”政策、法律、法规好不如爹好,丁启民无奈地说。

  到处是楼盘的牛奶场。

  伪造的收条。

  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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