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院一学生实习期间猝死讲台 校方称无责
死者徐德吉生前实习教学的讲台(图右为阳光帅气的徐德吉生前照)
安阳师范学院出具的“关于我校徐德吉同学意外猝死的有关说明”
近日,媒体自安阳师范学院有关部门获悉,该校文学院2014级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徐德吉在校外顶岗实习期间突然晕倒上课讲台,经抢救无效,医生最终诊断为“猝死”。事发后,校方成立事故处理小组,经调查后校方宣称“无任何法律责任”。然而,死者亲属却对校方做法提出一系列质疑,死者亲属质疑校方“未给学生校外实习期间购买实习责任险”、“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学生意外死亡事件,涉嫌瞒报”、“徐德吉实习期间的事实劳务关系”等做法,针对徐德吉意外猝死后的一系列疑问,媒体实地进行了调查。
校外实习意外猝死 校方人道主义救助五万元
12月15日,媒体随死者亲属代表杨伟来到安阳师范学院文学院,该院学生科张科长表示,对于学生的意外死亡,校方也感到惋惜,事发后,校方就立刻成立了由学生处、保卫处、继续教育学院、文学院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处理小组。
校方提供的一份“关于我校徐德吉同学意外猝死的有关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显示提到:11月18日上午8点34分,文学院副院长接到实习学校电话,得知该生在上课时突然晕倒,情况紧急,已打120急救电话。根据实习学校负责老师介绍:第一节课后上课后不久,徐德吉同学在讲台上突然晕倒,本班学生随即涌出教室后门,告知其他老师,120赶到后展开紧急抢救,并马上将徐德吉送往林州市人民医院。
经医院40分钟的抢救,最终未能挽回徐德吉年轻的生命,医生给出“猝死”的结论。
据悉,徐德吉是在安阳师范学院根据“国培计划”精神统一组织指派下,于2016年10月27日来到林州市合涧镇辛安学校进行教育实习。12月14日,合涧镇辛安学校有关负责人、学校老师、以及死者所教班级学生均向媒体表示,死者徐德吉在校教书期间表现很好,即使生病也坚守岗位,对于徐德吉的意外猝死,全校师生都感到悲痛。
“情况说明”中明确校方的处理意见:“校方认为对于徐德吉同学的猝死没有任何责任,其主要依据是教育部令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学校学生实习均按照上级文件和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安排,并无不当,且在实习开始前进行了相应安全教育,尽到了告知义务;实习开始后学生所在学院也安排老师进行了巡视,尽到了管理责任;徐德吉死亡后,校方积极联系家属、接待家属、协助家属了解整个过程,尽到了人道主义关怀。因此我们校方认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安阳师范学院文学院学生科张科长表示,虽然学校没有过错,但考虑到徐德吉家庭的实际情况,校方决定给予学生家属一次性经济帮助4万元(含丧葬费),另从他处筹措1万元,共计5万元,学校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帮助。
顶岗实习期间死亡算不算工伤? 家属和校方存争议
针对徐德吉校外顶岗实习意外猝死一事,校方认为:徐德吉是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的校外实习教学环节,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因此不存在劳务协议和劳动关系。
而死者亲属代表杨伟则认为:“徐德吉的死亡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家属认为:徐德吉虽然尚未毕业,但其服从安阳师范学院到林州市合涧辛安学校参加顶岗实习支教工作时,已年满二十三周岁,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徐德吉虽然没有在其实习学校领取任何工资报酬,也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但是由按照本校教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成为本校的一名老师、教职工,从而也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期间与用人单位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其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的因公殉职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顶岗实习期间该不该购买实习责任险?
对于实习期间为学生购买保险一事,安阳师范学院文学院学生科张科长表示,实习期间,校方只为学生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其余险种由学生自愿购买。
而死者亲属代表杨伟认为:按照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规定,校方应为学生实习期间购买实习责任险,此险种为校方必须购买的。
死者家属杨伟认为:教育部、财政部、人力劳动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的教职成2016.3号文件:《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第12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合同文本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上岗实习。安阳师范学院没有和林州市河涧镇辛安学校、徐德吉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显存在过错责任。
校方称已将事故上报河南省教育厅 家属质疑校方瞒报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应急处置办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发生后,涉事学校应立即报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要及时报省综治办、省委维稳办,通告省教育厅。事发后,安阳师范学院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呢?
安阳师范学院文学院学生科张科长表示,事发次日,校方就口头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上报了徐德吉死亡一事,几日后又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河南省教育厅上报该事故。
然而,12月16日,死者亲属代表杨伟前往河南省教育厅核实校方说法,结果却截然相反。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王处长表示,事发至今,他们并未收到安阳师范学院关于此次事故的任何上报。随后,死者亲属代表杨伟又在河南省教育厅信访处对徐德吉非正常死亡一事作了详细登记。
针对徐德吉校外实习期间意外猝死事件,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卢正喜律师发表如下看法:
第一: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阳师范学院作为派遣方用工方安排大三学生徐德吉到本学院以外的合涧镇顶岗教书应当对徐德吉因工累倒在讲台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徐德吉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第二安阳师范学院应当为徐德吉在实习期间顶岗教书提供相关劳动保护,比如,购买实习期间责任保险。
第三 徐德吉作为一名从农村走出来的大学生品学兼优,刻苦实习,在校期间获得各项奖励,并坚持带病为学生上课,这本身应当予以表扬鼓励。
另据媒体了解,徐德吉家住河南周口淮阳县农村,家境一般,徐德吉寄托着全家的期望。他的意外猝死,使全家陷入绝望的深渊,徐德吉的奶奶因承受不住打击而一病不起,徐德吉的母亲常秀梅因儿子死亡受到刺激而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
原文链接:http://cjxw.comnews.cn/minqing/2016/1222/113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