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一法院惊现一起糊涂案
近日,河南省商丘民康医院向本报反映称,去年商丘民康医院发生一起医疗纠纷,后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不服判决,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裁定撤销梁园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原告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患者男婴的死因与医院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驳回原告一切请求,但法院处于同情心,强硬判决被告商丘民康医院补偿原告五万元人民币。
案件事实回放
12月5日上午,河南省商丘民康医院院长朱伟拿出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民事判决书说,去年2月27日,家住梁园区张阁镇的原告王大利来我院生产(分娩),28日上午行剖腹产顺利产一男婴。3月2日发现婴儿出现黄疸,要求患者家属立即转院治疗,患者家属携带男婴前往商丘市中医院,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均以医疗条件有限拒绝收治。最后该男婴转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入院诊断为1.新生儿呼吸衰竭,2.新生儿重症肺炎,3.新生儿败血症,4.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5.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6,低钙血症,7.低血糖症,8.多脏器功能损伤,9.颅内出血,10.先天性心脏病,11.先天愚型。
3月3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告知家属说,患儿随时随地都有死亡的可能,家属商量后决定放弃治疗,把婴儿抱回家中,办理出院手续。次日,因患儿放弃治疗后,病情加重,患者家属再次抱患儿前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因放弃治疗后,病情加重等原因,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商丘民康医院高院长告诉记者说,患儿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后,家属聚集了好多人来民康医院进行医闹,什么拉横幅,摆花圈等等,严重扰乱民康医院的医疗秩序。
去年,患者家属起诉到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当时法院的判决商丘民康医院不服,上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商民终字第1662号民裁定书,裁定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时,合议庭要求针对新生儿的死亡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告知原告委托代理人,合议庭通知七日内必须提交书面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今年6月21日,梁园区法院委托的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委托案件不予受理说明书,不予受理原因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同侧》第十五条第(八)款之规定,死者未行尸体解剖,未明确死亡原因等,司法鉴定中心无法鉴定。
因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死者与民康医院有任何关系,于是商丘市梁园区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款3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但糊涂法官却在判决上写出被告商丘民康医院应给予原告5万元补偿为宜!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选择,也是自相矛盾的判决,作为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国家主持法律法规的法院,为何要作出如此的判决?既然驳回原告的一切赔偿款等请求,为何还要求被告给予原告补偿款,还加一“为宜”二字?法律是无情的,为何变成有情?这是什么意思?难道中间存在说不清的猫腻吗?
商丘梁园区法院终审结果
6月21日,梁园区法院委托的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委托案件不予受理说明书,不予受理原因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八)款之规定,死者未行尸体解剖,未明确死亡原因等,司法鉴定中心无法鉴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商丘市民康医院应给予原告50000元补偿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民康医院对原告李伟、王大利补偿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伟、王大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李伟、王大利承担4800元,由被告商丘市民康医院承担1000元。
审判长是窦建新,审判员是李明洁,人民陪审员是胡玉山,书记员是吴伯清。日期是2016年8月17日。
疑点重重 谁能解释
商丘市民康医院法律顾问王律师告诉记者说,根据判决来看,目前有以下三点:
一、认定对李伟、王大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何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让商丘民康医院补偿5万元。该案法院即未认定商丘民康医院医疗事故,也未认定存有医疗过错,并且认定对李伟、王大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何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让商丘民康医院补偿5万元?
二、法律是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商丘民康医院没有过错,判决商丘民康医院补偿5万元有何依据?难道法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吗?补偿5万元的依据是什么?
三、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委托案件不予受理说明书,不予受理原因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同侧》第十五条第(八)款之规定,死者未行尸体解剖,未明确死亡原因等,司法鉴定中心无法鉴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为何法院仍判决商丘民康医院承担不利后果,补偿其5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法官明显有利用手中权力,徇私舞弊、玩弄权术,导致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梁园区法院解释
12月6日上午,记者来到梁园区人民法院二楼办公室,说明来意后,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解释说,媒体记者来了都由三楼研究办公室来接待。随后,记者来到三楼研究办公室见到了王姓负责人。记者说明来意,王姓工作人员翻看了反映材料后说,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我去联系一下具体的科室问问情况。
过了十多分钟后,王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这个事情需要和具体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后给你们回复,现在此案件正在市中院二审阶段,希望暂时不要报道,会影响判决结果的。”
对此事的进展,本报网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