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原副市长张鸿一审获刑6年 罚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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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市原副市长张鸿一审获刑6年 罚金70万元

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12月7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受贿案,认定张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鸿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处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个公司或者企业在承揽项目、结算费用、获取公路建设指标及补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公司或者企业代表人送给的财物共计216 万元人民币。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出部分赃款,且在法庭上认罪、悔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张鸿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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