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民告官”索赔5万以上 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眉山市政府近日出台《眉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让“民告官”不再“难见官”,更好地化解行政纠纷。《规定》将于12月24日起施行。《规定》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落实依法行政责任目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眉山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评价指标。对于违反《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将对其负责人予以通报,并取消该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责任目标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行政机关包括眉山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各类依法设立的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的情况进行了规范,在五种应出庭应诉情形的前提下,为便于考核,还明确了出庭应诉比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人员或业务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并向法庭说明不能出庭应诉的理由或原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满足了老百姓告官要见官的意愿,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眉山市法院行政庭庭长陈继兵介绍,去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不到15%,今年1-10月,该市法院共开庭审理一审行政案件51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7件,出庭比例为52.94%。(记者 袁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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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一是该行政机关年度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是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应急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是涉外或涉及港澳台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是上级机关要求或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是请求行政赔偿数额5万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