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55万购车 车管所:系天津爆炸事故车辆不能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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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55万购车 车管所:系天津爆炸事故车辆不能上牌

刘先生出具成都车管所开具的业务告知书,上面标明该车为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车辆,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11月28日,直到《机动车登记业务告知书》下发到手,刘先生才肯相信:自己花55万买的进口Jeep车无法上牌。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给出的理由更让他难以接受:“该车车辆识别代号为8·12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车辆,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经销商4S店和厂商克莱斯勒(中国)总部均向成都商报记者表示,车辆是2016年2月出厂的新车,进入海关时间也是2016年,与2015年的天津港事故毫无关系。

对此,刘先生并不认可,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讨3倍赔偿。

车管所鉴定 新车系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车辆

2009年,刘先生从4S店四川华星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定一辆Jeep指南者。2016年,刘先生希望换一辆新车,作为越野爱好者,他看中了Jeep大切诺基。10月和11月,刘先生两次前往4S店看车,“11月13日星期天,4S店销售人员告诉我,第二天有活动,汽车还要便宜点。”11月14日,刘先生订下一辆黑色Jeep大切诺基,汽车全款554900元,首付254900元,剩下30万贷款两年还清。11月17日,刘先生正式提车。

11月28日,刘先生跟随4S店上户专员前往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上户,但车管所工作人员出具一份《机动车登记业务告知书》,认定“该车车辆识别代号为8·12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车辆,不能办理注册登记”。换句话说,这辆车没法上牌。

4S店称车辆今年生产 “不可能与天津港事件有关”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见到四川华星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田先生。他称,“事情发生后,我们也在主动处理。给出消费者两种选择方案,一是全款退车,二是换车。”

对于该车,田先生再三确认,车辆是2016年生产,同时2016年送往海关,“我们向刘先生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上面清晰地写明是2016年2月份出厂,2016年3月29日抵达天津海关口岸。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也写明,车辆是2016年3月29日入境的。不可能与2015年天津港事件有关。”在刘先生处,成都商报记者也看到两份单据原件,与田先生所说一致。

田先生表示,“支持消费者走法律途径,依照法律判决来解决。”他还透露,被车管所鉴定为“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车辆”不予上牌的事并非首例,“已经上报克莱斯勒(中国)总部,我们也有损失,但首先考虑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4S店承诺对车进行鉴定 买家要求3倍赔偿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11月29日,4S店四川华星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刘先生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将在12月份对车辆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体现该车辆为‘8·12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车辆,’4S店承诺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该问题进行维权,最高可以判赔3倍车款。”

情况说明还表示,“由于4S店现在不清楚车辆不能上牌的原因,已经向厂家反馈紧急情况,厂家也正在核实中。”刘先生表示,接下来自己将会走法律程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可以全额退款,并要求销售商三倍赔偿。”“我就是想要个说法,这个车到底是咋回事、从哪来的?希望4S店还公众一个真相,也希望以此警醒广大购车者。”

厂商回应

车辆系今年2月生产

与天津港爆炸事件受损车无关

成都商报记者随后联系上克莱斯勒(中国)总部有关人员,对方表示:“该车为2016年2月生产,2016年4月在天津海关办理手续,绝对与天津港爆炸事件受损车无关。”对方透露,接下来会有克莱斯勒(中国)总部的工作人员与经销商一起,联系相关交管部门沟通了解此事。

天津港爆炸事故之后,涉及大众、丰田、宝马、雷诺等汽车品牌的多辆汽车受损。2015年12月18日,Jeep中国官方网站曾发布过3435辆全损车辆的汽车车架号,成都商报记者通过其官网核实到,刘先生购买的汽车并不在这3435辆之中。

2016年2月29日,Jeep中国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天津港受影响车辆处理方法的沟通函》(以下简称《沟通函》)提到,在天津港事故中有共计3435辆车辆遭受严重损坏,其中2114辆已经予以销毁,剩余1321辆被定为全损车辆。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拥有这1321辆车辆残值的所有权。同时有部分车辆曾在事故期间停放于天津港,位置距离爆炸源数公里以外。该批车辆中的指南者、自由客以特价车形式被二手车商持有,同时克莱斯勒(中国)授权经销商销售为其提供二手车质保。此外,另有部分车辆,其中主要是Jeep大切诺基,曾停放于天津港,远离爆炸中心处,暴露于现场空气中。该批车辆享受克莱斯勒(中国)官方提供的全新车辆质保服务。

律师说法

若明知是事故车依然销售涉嫌欺诈 消费者可索赔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寇翼律师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若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本案中,若4S店的确把事故车当成进口新车向消费者销售,则消费者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向经营者进行索赔。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表示,首先要了解车辆不能上牌的真实原因,到底是天津港事故还是其他原因,“如果4S店明知是天津港事故车辆依然销售,那就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赔。如果4S店并不知情或成都车管所错误判断,那么4S店就不涉嫌欺诈,4S店只需要全款退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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