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76.42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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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76.42万例

明明具备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官司赢了钱却要不回来。长期以来,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难以解决,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群众获得感。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来,法院系统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联合惩戒,取得明显成效。

截至今年11月20日,全国法院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76.42万例,其中自然人492.04万人,企业或其他组织84.38万个,极大促进了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的开展。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让老赖寸步难行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为了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有关部门均采取了有效措施。

截至2016年11月20日,交通部门对老赖限制购买飞机票533.66万人次,限制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187.56万人次。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7万余人次;贷款方面,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52万余笔,涉及资金58亿余元。

最高法与芝麻信用合作,推动在互联网生产、经营场景下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截至目前,芝麻信用通过其信用平台,共对55万余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评分扣减等惩戒措施,并通过互联网向其发送督促执行消息。

通过网络惩戒,已有3.6万余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其中7000余人属于长达两三年一直逃避执行的老赖。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说,落实跨部门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机制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所在,如今,老赖的生存空间已经被大大压缩,甚至已经延伸到了网络空间,切实做到让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说,只要各项联合惩戒措施能够真正获得落实,让被执行人意识到自身利益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伤害,规避逃避执行的成本大幅度上升,就有望从根本上消除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促使更多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失信行为公之于众

今年7月,被执行人季某在一次出差时,发现自己被作为老赖,姓名、照片等信息赫然出现在上海火车站的大屏幕上。季某坦言,当时自己的脸“刷”的一下就红了,赶紧赶到法院要求还款,并请求尽快将信息撤下。

据了解,各级法院通过多种方式,让失信行为公诸于众。许多地方法院积极探索,除电视、报纸传统媒体外,通过微信、微博或者在市民广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网点等公共场所电子屏播放信息,甚至通过张贴布告、发放传单、制作动漫等方式广而告之。

除通过官网定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最高法与人民网联合推出“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以失信金额、失信时间、失信次数等为标准,分别公布前100名失信被执行人。

从2014年9月起,最高法在官方微博、微信开通“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每天曝光自然人和法人各一名,定期曝光典型失信惩戒案例。

最高法还将失信被执行人数据推送给百度搜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直接展现、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信息提示等方式进行展现;主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推送给国家发改委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以方便各单位共享和查询。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说,社会各单位、各方面,凡是需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人民法院将通过专线等各种方式,无偿提供,确保在准确的基础上失信信息全面公开。

肖建国认为,将失信行为公诸于众,不但可以警示失信被执行人及时纠正错误,还能警示其他潜在的失信被执行人,有助于不特定第三人权衡与失信被执行人从事交易的额外风险,并结合该风险评估是否(继续)与该被执行人进行交易以及是否应当适当提高交易价格。

在崔永东看来,公开老赖信息对其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让其“脸面上挂不住”,从而促使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在公开被执行人信息的同时,也应当注意保护其隐私权,人民法院应当出台相关制度,有效平衡老赖信息公布与保护其隐私权的关系。

法律保障联合惩治

据介绍,联合惩戒机制的运行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说,人民法院联合相关单位进行联合信用惩戒,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机制的系统性、协同性、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联合惩戒工作的常态化运行还没有健全;惩戒领域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展;惩戒措施的具体实现方式也要进一步完善。

这名负责人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真正落实,特别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中,予以信用限制,这是名单最终发挥社会作用的依靠力量。”

2013年10月1日,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一张响亮的名片。

肖建国建议,联合惩戒措施应当更加灵活地适用,只要不危及交易安全,可以根据预先设定的具体标准,结合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信用惩戒措施。比如可以考虑授权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建立申请执行人向该部门或单位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寻求行政监督的制度。

崔永东提出,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重要举措,应尽快将这一机制从相关政策文件、司法解释等上升到国家立法,从法律层面保障惩戒机制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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