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决储户存款合法 银行拖欠巨额本息未还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国司法系统吹响了号角。最高院周强院长也反复强调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向社会传递人民法院坚决依法维护公民的权利,对于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特别是蒙冤受屈当事人,要坚决依照法律规定,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贯彻罪行法定的原则,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让蒙冤受屈者平反昭雪。
然而,17年前发生在天津的一起因中国银行天津分行错误举报致其合法储户被以“高利转贷罪”错误判决案,2007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后,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截至目前,马萍储户的5500万元存款所产生的巨额利息及部分本金共计2400多万元,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仍未退还。天津高院收缴巨额存款所产生的部分利息仍未退还。
因银行错误举报5500万合法存款被冻结
1999年10月至2000年1月,澳籍外商马萍将自己的私人存款先后三次,共计5500万存入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凯旋门分理处,取得了该银行出具的定期存款凭证,并约定存款期限为一年。储户马萍没有想到,该次存款不但没有为其保证资金安全,反而受到巨大经济损失及遭到牢狱之灾。存款后不久,发生了一件“意外之事”,使得噩梦开始。
张淑莹、张世莉等人为获取巨额资金,以付高息为诱饵,在中国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分理处主任杨兆源帮助下,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内部工作人员的关系索要出存款单位的预留印鉴卡、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私刻有关印章、印鉴,编造虚假合同,以存款单位的定期存款作质押,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在没有与储户马萍进行核查及通知的情况下,将其5500万元的巨额资金擅自抵押给张世莉、张淑莹等人。2001年张淑莹、张世莉等人因涉嫌票据诈骗被刑事拘留,2003年7月张淑莹、张世莉等人以票据诈骗罪被判刑入狱。
2001年天津市公安局在侦查张世莉等人票据诈骗案件的赃款流向过程中,因中国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向天津公安局错误报案,将合法储户马萍以涉嫌高利转贷罪被立案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在侦办理此案中,冻结了马萍在中国银行天津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随后天津市公安局对2039万元存款解冻,将1272万元以“赃款”的名义发还给中国银行天津分行。
最高法判决储户5500万元系合法存款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4月、2004年4月,审理了马萍高利转贷案,最终判决马萍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年并分别以罚金为由收缴马萍存款共计人民币3487.95万元。
马萍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提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马萍在中国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凯旋门分理处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办理的存款手续合法,马萍作为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存款关系,张世莉等人利用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存款证实书,伪造相关印章和印鉴,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不能证明马萍的行为属于转贷性质,马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判决撤销天津一中院(2001)一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天津高院(2002)高刑终字第089号刑事判决,宣告马某无罪。(下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无罪判决书)。
【图/最高院判决书第1页】
【图/高法判决书尾页】
请求银行返还本息未果
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认定马萍存入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的5500万元人民币存款与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储关系,即储户马萍的存储资金及收取回报均合法,马萍有权依据其存款单据及存款事实,要求银行还本付息。
依照1999年至2001年10月先后存入550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647万元,以647万元利息作为本金,至今所产生的利息为885万元两者相加共计本息1530万元;天津公安扣划2039万元,银行剩余3460万元的1年利息为202万元,以202万元作为本金累计至今本息合计479万元;2002年11月6日被北京二中院划走1046万元,剩余2415万元存款截至2004年4月利息为196万元,以196万元作为本金累计至今本息合计394万元。
综上,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截至目前共欠马萍利息2400多万元(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请求天津高院退还利息
2004年4月,天津高院作出判决,判处马萍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487.95万元。200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马萍多次请求天津高院依法退还被收缴的3487.95万元及多年巨额利息。天津高院于2008年11月11日,13日分两次从天津高院的案件账户中退还申请人3221.91万元。(图为天津高院退还3221.91万元银行凭证)
【图/还款凭证】
马萍认为,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认定这属于自己的合法存款,天津高院理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全部归还,并且应该返所因2004年没收的3487.95万元存款至2008年所产生的利息1030万元,并以1030万元利息作为本金,截至现在所产生的本息共计2千多万元。
[专家点评]
记者从2012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龙翼飞教授、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组成的专家论证团就马萍案作出的专家论证意见报告得知:马萍高利转贷案被宣告无罪后,请求返还被没收的存款以及产生的利息是法律赋予马萍的一项基本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在返还赔偿申请人被执行的罚金、扣押款项时,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再返还本金时也应当一同返还,赔偿利息的时间应当从马萍无法支配自己的财产时起算。
最后马萍表示,希望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最高院、天津高院等各单位主要领导关注该案,尽快退还其合法存款及利息。案件的进展媒体将会持续跟踪报道。(记者 张萧 刘智明)
(文章来源:华讯网)
(原文链接:http://www.huaxunwang.com.cn/cs/cstt/2016-11-29/3125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