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被盗公司要员工赔偿 员工反诉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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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被盗公司要员工赔偿 员工反诉解除合同

珠宝公司车间的黄金丢失,案件无法侦破,公司将丢失黄金归为电铸车间的生产损耗,要求车间员工集体赔偿损失;员工怒而反诉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9日披露,该院审理了某珠宝公司与员工蓝某、朱某、伍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珠宝公司支付朱某、伍某、蓝某工资每人82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每人6150元。

2014年7月朱某、伍某、蓝某到某珠宝公司上班,从事电铸技术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2月,珠宝公司更名,三人与更名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制。

2015年9月,珠宝公司对电铸车间的黄金生产进行盘点,发现电铸车间黄金短少704.3克,随即报案。但案件一直未予侦破,珠宝公司将失金事件归为电铸车间的生产损耗,按公司《电铸车间计件奖惩方案》要求蓝某、朱某、伍某等赔偿相关损失,并停止发放三人8月份工资。蓝某、朱某、伍某继续工作至2015年10月底后,不再上班。

2015年10月,珠宝公司作出《关于电铸部失金问题的处理决定》,确定蓝某、朱某、伍某承担每人6500元的赔偿责任。三人不同意该决定,于2015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珠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伍某、蓝某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与珠宝公司的劳动合同和珠宝公司支付拖欠克扣的工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7月蓝某、朱某、伍某开始珠宝公司上班,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珠宝公司虽然提供了《电铸车间计件奖惩方案》,但没有证据证实奖惩方案中有关奖惩赔偿条款经职工大会通过并进行公示,因此奖惩赔偿条款对蓝某、朱某、伍某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蓝某、朱某、伍某有权解除合同,珠宝公司应支付对蓝某、朱某、伍某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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