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村委书记吴桃溪官官相护 民不聊生
即便在11月,寒风刺骨的季节,再凉,我想都凉不过举报者罗洪瑞的内心。据报道,在2015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广州增城区新塘镇村委书记吴桃溪派挖掘机来当事人罗洪瑞的果场破坏果园里二十多亩荔果树,报警四次,出警二次仍制止未果。村委书记吴桃溪还切断供电设施,造成880亩果林场停水停电,无法生产和生活,还将垃圾倾倒果场进出路口,阻止果场工人进出。在2016年10月31日,村委书记吴桃溪又派十余架挖掘机在当天把880亩荔枝果树毁于一旦。时至今日,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村委还是没有给任何答复。
为一己之私 暴力强拆
事件的起源源于1992年。1992年3月1日,当事人罗洪瑞和增城区新塘巷口村村委会签订荒山种植果树合同(附山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合同期为78年,总种植面积880亩,经增城区公证处公证,公证号(92)增证内经字第134号。
自从1992年8月起该承包地内种植良种荔枝果树三万多棵,大棵荔枝果树约23000棵,小的未计,已种植24年多。2013年8月新塘镇巷口村委会和新塘镇国人民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在未经当事人罗洪瑞的同意之下,广州增城区新塘镇村委书记吴桃溪巧用法律漏洞,采用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暴力强拆,造成解除山地承包合同的条件的成就。
为何广州增城区新塘镇村委书记吴桃溪敢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暴力强拆呢?因为正常拆迁要补偿,但时间等不起。如果强拆输官司,也是经济赔偿,这不和拆迁补偿一样吗?但赢得了时间,自己能取得了政绩,效果是一样的。
状告吴桃溪 却遇官官相护
据悉,2015年4月21日,举报人罗洪瑞亲自到新塘镇政府和李永强书记状告广州增城区新塘镇村委书记吴桃溪的所作所为,希望李永强书记能追究吴桃溪的责任。但怎知,新塘镇政府李永强书记不仅不理不睬,反而要举报人罗洪瑞拿广州征地文件前去给他看。待举报人罗洪瑞将广州征地文件呈现在面前时,李永强书记反倒没有提起如何处理吴桃溪,反而变本加厉地对举报人罗洪瑞的880亩承包地进行毁灭性强拆。
拿着国家钱,吃着劳动人民的粮食,花着纳税人的钱,却官官相护不为民办实事。那要这样的官有何用?何以服民心?
判决书上疑点重重 待释疑
记者从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华士达贸易商城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虽然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是该约定不影响该合同的依法成立。
根据《山地承包合同》关于“国家征用土地时,十年内青苗补偿费一切归乙方所有,十年后青苗补偿费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成”的约定,原告与华士达贸易商城签订涉案承包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涉案土地被征收的可能性,并对青苗补偿费的分配比例进行了约定,而该分配比例产生的前提显然系要求解除合同,因为青苗补偿费产生的前提系涉案山地被征收,而被征收后必然导致涉案山地无法继续由宝安县城华士达贸易商城承包经营,进而导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涉案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只有解除涉案合同,才能根据约定对青苗补偿费进行分配。故青苗补偿费约定的存在表明赋予了合同当事方可以在征收事实发生时解除涉案的承包合同,综上,现涉案山地已经被征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看到这里的时候,举报人罗洪瑞特意让记者多看了几遍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这句话,他告诉记者,他本身就对判决书上的判决持怀疑态度,很多疑点都需要能得到解释。
1、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那是怎么成就的呢?是广州增城区新塘镇村委书记吴桃溪没有依据拆迁手续对880亩承包地进行强拆,造成了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的。
2、广州增城区新塘镇香口村经济联合社提供的证据不能存在解除合同的条件,、广州增城区新塘镇香口村经济联合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合同第九条规定,关于不可抗力情形的约定,并非一方解除的条件;合同的第十二条,关于如出现征用情形的比例分配,是履行合同的约定,不是解除的条件。广州增城区新塘镇香口村经济联合社不能证明征用土地是政策发生变化,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等,国家征用并非不能预见,不属于不可抗力,按照常理,如属于不可抗力,就在第九条约定。
3、、广州增城区新塘镇香口村经济联合社提供的证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广州增城区新塘镇香口村经济联合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约定,因按照法律及合同的约定,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的条件,双方没有就合同协商一致,条件未成就,、广州增城区新塘镇香口村经济联合社没有解除权。
据记者了解到,巷口村位于新塘镇的东部,沙埔片区的北侧。这里,有宽广畅通、绿道环抱的南北走向的荔新公路、广惠高速公路、新新公路、石新公路贯穿其中,东西走向的沙宁公路、沙埔大道和广本东辅道(沙乙路)组成“井”字型的交通网络,四通八达,交通非常方便;广本汽车二厂在本村辖区成功落户,形成广州东部增城汽车生产的主要基地;新型的民营企业、外商企业和其他产业蓬勃发展。目前该村已然成为了一个理想的工商业投资发展区。
到底什么为不可抗力?
到底什么为不可抗力因素?记者就此疑点咨询律师观点,律师观点,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而言,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属不可抗力。
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来看,在签订合同,广州增城区新塘镇香口村经济联合社与华士达贸易商城签订涉案承包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涉案土地被征收的可能性并对青苗补偿费的分配比例进行了约定,既然按照判决上写明合同依法成立,那么广州增城区新塘镇香口村经济联合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举报人罗洪瑞进行赔偿。
广州增城区新塘镇香口村经济联合社拒不赔偿
尽管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里早已对青苗补偿费的分配比例进行了约定。但是在没有合法的拆迁手续,村委书记吴桃溪直接强行对880亩承包地进行强拆,新塘镇政府李永强书记不但对投诉的案件采取不理会的态度,更是变本加厉对880亩承包地毁灭性地强拆。直至今日,广州增城区新塘镇香口村经济联合社仍没有就赔偿事宜作出回应,也没有给出任何说法。
举报人罗洪瑞的事件不仅反映了官员在对于拆迁补偿问题上的冷淡,以及为求政绩不择手段,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进行强拆,更在于它清晰地表明:关于暴力强拆,其实远没有消失。
如果不能从法律上务实地消弭拆迁中的巨大隐性利益,如果被拆迁者不能获得与拆迁者平等的“对话权”,那么疯狂的铲车与推土机就不会停下,被拆迁者依旧有被当成障碍物处理的危险。当下,最需要的仍是重建更多约束的力量,让拆迁行为完全回到法律的轨道之内,拦住更多高速度的铲车
对于此案后续进展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报道。
原文链接:http://www.jmyan.com/article-1322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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