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行业迎政策春天 将迈入黄金发展时期
创投行业迎政策春天将迈入黄金发展时期
达晨创投创始合伙人、董事长刘昼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这是我国创投行业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创业投资发展的高度重视,对全行业是一个巨大的鼓舞。《意见》的出台,无疑是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巨大、资本进入寒冬时期的一股暖风,我国创投行业迎来“政策的春天”,将迈入一个长期政策稳定、努力目标明确、外部环境优化的黄金发展时期。
创投作为新兴产业和高端金融服务业,是创业创新的推手,是转型升级的助推器。《意见》提出“创业、创新+创投”,从“双创”到“三创”,我们看到,国家高度重视创投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肯定了创投在推动供给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创业创新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作为创投行业的一名老兵,我对《意见》中的几个重点方面,也谈一下个人的体会与理解。
一、加快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和实施细则,将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意见》提出,“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这对解决目前创投行业税负过重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支持创投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并未真正落实到位,一些地区甚至将创投行业作为税收“富矿”而增加税负,加上IPO通道不畅,仍有待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导致大量民间资本对投资创投行业持观望态度。落实好《意见》精神,加快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和实施细则,我认为可以在以下五个方面做些完善与改进:
(一)建议解决现行税收政策对公司制创投企业存在的双重纳税问题。与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比较,公司制创投企业存续期长,有利于打造企业品牌,同时资金可以长期循环使用,有利于企业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但是,由于公司制创投企业存在双重纳税问题,与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相比有较大的差距,阻碍了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发展。因此建议尽快解决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双重纳税问题,推出综合的优惠政策,使得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基金税率保持一致,从而支持公司制创投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建议允许创投机构可以计提投资损失准备金,简化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目前,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章“投资损失确认规定”,投资损失的确认要求过于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创投企业来说,要取得这些证据非常困难,因为小微企业本身抗风险能力弱,经营不确定性大,投资人的投资失败率很高。而这类企业如果经营失败,大多不会走破产清算程序,往往都是直接关门走人,很可能连工商注销手续都不做,直接变成“僵尸”公司,创投企业根本无法取得合乎现在规定的证据,从而造成创投企业一方面要承担投资早期、初创期项目失败的投资损失,另一方面还要承担因为无法取证导致资产损失难以确认的风险(报损门槛高不能抵扣这部分投资损失,而实际增加了税收成本),因此,客观上制约了创投企业直接投资早期、初创期项目的动力。建议:一是明确早期(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二是对相关损失认定程序进行简化,如对小微企业的投资额,在一定期限内,可分期计提投资损失准备金,创业投资企业在当期直接做税前扣除。比如3年50%,5年70%等;三是对于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的扣除采用“备案制”而非“审批制”,由创投企业向税务部门出具承诺函,声明所投资项目确已失败,并且愿意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外,创投企业所在地的行业组织作为第三方提供证明。
(三)建议对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基金收益覆盖基金本金后再交税的征收方式。现行各地对创业投资基金均执行按年度利润方式征收所得税的方式,由于创投行业属于高风险投资,具有失败率高、投资风险大等特征,这种征收方式不鞠理,因为创业投资基金往往因基金前期单个项目退出即交税,而后期投资损失无法弥补而造成基金整体上多交税的局面。建议对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基金收益覆盖基金本金后再交税的征收方式,而非对单个项目的回报进行征税,这样也符合《意见》提出的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
(四)关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可抵扣70%投资额的政策,建议延伸至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而不仅仅是机构合伙人。
(五)根据目前规定,企业向股东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即发放现金红利股息,如果股东是法人企业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有限合伙制企业中的法人股东,则不能享受免税,这是不合理的。建议穿透到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股东。
二、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坚持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既要避免监管不足,又要防止监管过度
《意见》强调,“优化创业投资市撤境”,在“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风险”的前提上,“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并提出“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采取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这些指导意见,有利于解决当前创投行业在工商注册、基金备案、项目投资等方面普遍存在的困难和障碍。
近两年来,监管部门着力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体制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市场上也出现了“监管过严”的舆论。尤其是去年以来,创业投资被列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范围,在工商注册、基金备案、项目投资方面遇到较大障碍,不仅加大了创投企业的运作成本,影响了正常的项目投资,甚至影响了创投行业的整体声誉。必须按照《意见》精神,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统一功能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管理和备案制度,对于有品牌、有实力、依法合规经营的创投机构,在工商注册、基金备案和公司发展方面给予扶持和绿色通道,支持其做大做强,将监管重点放在违法违规机构的查处上。
三、大力发展机构投资人队伍,为创投企业实现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从整个金融市场角度来说,金融市场的功能是通过市场的力量使资金向着最需要、使用效率最高的地方流动,而创投正是这一功能的最佳体现者。但与国外发达国家以机构投资人为投资人主体的结构特征不同,我国当前投资人主体大部分来自高净值个人,这也正是我国创投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显著特征。《意见》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市朝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支持央企、国企、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投企业和创投母基金”,“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投的门槛”,“鼓励有条件的各级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市朝运作’原则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政府引导基金注资市朝母基金”,充分体现了优化资源配置、专业投资管理、提高运作效率的宗旨,有利于创投企业引入能够稳定长期持续投资的机构投资人,保障创投企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希望《意见》的配套政策和细则能尽快出台并落地,成为创投之春的一嘲及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