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抓33只石蛙被判拘役六个月 称抓石蛙为“解馋”
因为抓了33只石蛙,遂昌农民黄某站上了被告席。遂昌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省重点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猎罪,依照相关法律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6月20日晚,黄某独自一人骑着摩托来到遂昌县石练镇某村,带着手电和柴刀沿着溪流一路抓捕。从晚上八点到十一点,黄某共抓了33只石蛙,总共8.4斤。
黄某说,自己抓石蛙只是为了“解馋”。
凌晨一点多,黄某路经遂昌县垵口乡境内时,恰好遇到垵口乡派出所民警设卡检查。黄某交代了自己抓石蛙的事实,被移送遂昌县森林公安局。
经专业机构鉴定,黄某非法猎捕的33只石蛙为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棘胸蛙。
另外根据遂昌规定,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该县的野生动物禁猎期,并且全年禁止捕猎鸟类和两栖类野生动物。
“真的没想到现在抓几只石蛙就犯法了,我们从小抓到大,一直都没事。”在法庭上,黄某申辩说。
其实,在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规定中,不光是石蛙,许多种常见野生动物也受到法律保护。比如癞蛤蟆、麻雀、蛇、黄鼠狼、刺猬等,多达1700余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