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兼薪“暖政”出台 科研人员纳税比例降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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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兼薪“暖政”出台 科研人员纳税比例降一半

可“兼职兼薪”,可“名利双收”,能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还能拥有股权、期权、分红等等,经济严冬中,一项旨在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给科研人员送来温暖。

“初步分析,这项政策可能使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纳税比例由原来的40%左右会下降到20%,大概下降的幅度超过了一半。”在1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允许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这是一个解放思想,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保障的重要文件,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新闻发布会上,科技部副部长李萌说。

李萌介绍,我国最早开展收入分配结构调整是为了解决大锅饭的问题,“十五大”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十六大”提出一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到了‘十八大’又有新的说法,叫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李萌说,“十八大”还提出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力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他说,《意见》体现了十八大两个同步、两个提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突出。

贺德方介绍,去年10月1日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做了系统、全面的制度上的安排。今年2月16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这部法律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免责条款,特别讲到单位的领导人在履行了勤勉职责,免除单位在价格确定当中的决策责任。

“因为大家知道,科技成果的价格波动是比较频繁的,履行了勤勉责任是免除责任,这次若干规定当中对整个涉及科技成果长期激励的,都是由单位自主决定的,实际上免责条款进一步扩大了。”贺德方说。

贺德方介绍,以前在科技成果确定股权过程中分两步纳税,这个比例比较高,科学界比较关心,还没有现金收入就要交很大一笔税款。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税率最高到45%。

“《意见》对税收的问题也有涉及。”贺德方介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9月出台的101号文件把两步纳税合并成一步纳税,而且是在取得现金环节纳税,或者上市了可以转让,或者没上市进行股权转让获得现金的时候纳税。特别明确了科研人员和机构有选择权,如果选择延迟纳税的话,一次纳税税率按20%,这是政策非常重要的一项,在支持创新、支持对科研成果长期激励方面的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安排。

“我们初步分析,这项政策可能使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纳税比例由原来的40%左右会下降到20%,大概下降的幅度超过了一半。”贺德方说。

李萌介绍,《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研成果性收入等激励措施,使科研机构、高校、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实行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要坚持价值导向,实行分类施策,激励约束并重,精神物质结合。

同时,《意见》还提出要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突出收入要与科研人员能力、业绩贡献相结合,特别是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

《意见》要求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激励作用,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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