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离奇审判
-----“诈骗罪”岂能被高利贷者肆意利用,违法追债?
王先生(化名)的父亲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5月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工资卡进行抵押,约定4分利,并签订了正式的贷款手续。之后每月按时从工资卡扣取利息。后期由于利滚利,本金越来越高。13年9月开始,由于其他原因王老先生工资卡被停,支付不起高额利息,每次借款时,就从借款额中直接扣除之前利息(例如:借款3万,实际只拿到1万,其余2万算作支付之前利息)或者直接借款还息(直接增加本金数额)。
2013年年底开始,当借款本金加利息总额已经达到30多万之后,张某开始担心风险过高,并多次质问王老先生能不能还得上钱。王老居住着单位分配的2套住房,他认为这2套房子如果能处理的话就能还得起所有款项。后来张某开始多次打电话催促王老要他把房照拿过来看一下。由于房子是单位自建的分配住房,所属单位在兴建房屋时存在土地产权手续问题而暂时办不了房照,王老被张某多次催促威胁之后,害怕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一时着急在网上伪造了两套标有真实住房信息的假房照,以为拿给张某看一下以便让张某不再质疑其还款能力。2014年6,7月的某一天(由于王老记不清具体日期,这个时间点也成为了本案最有争议的时间点),王老把房照拿去,张某拿到房照之后没有签订任何抵押手续,但当场留下不予归还。
2014年10月开始,张某要求王老尽快还钱。由于没有现金偿还能力,王老开始带他去考察其所居住的单位分配住房,并商讨用房子归还欠款的事宜。
期间张某多次打电话来催促,王老每次以“正在处理房子,再等等”回复。但后来张某用“你的房照是假的,如果不还钱就把你送监狱,让你在监狱呆一辈子”等言语进行恐吓。王老始终没有逃逸和故意躲避的行为,也始终承认欠钱这一事实。而且继续找工作,打工,挣钱和联系处理房子准备还钱。
2015年10月,张某以王老先生提供假房照借款为由向营口市站前区经侦二大队报案,编造王老是2012年6月份就用两个假房照去跟他抵押贷款35.5万的不实口供,诬告其诈骗35.5万元。
2015年10月,王老先生接到公安局通知便立即前往,随即被拘留,逮捕。
2016年5月,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期间1:一审法院将所谓被害人(即张某)的3次内容前后矛盾,自相矛盾,严重与事实不符的笔录以及与被害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其公司员工王某提供的严重不符合常理与事实的不实证言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加以采信,明显违法。
2:被告人(王老先生)用工资卡抵押借款数额没有查清。即:2011年5月到2012年6月期间所产生借款与2012年6月到2013年11月所产生的借款数额没有查清。
3:张某收到两张房照为什么没有按照他们公司的惯例与王老先生签订抵押协议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法庭上,在王老先生明确指出公安局在审讯阶段有明显诱供,骗供行为的情况下,法庭不予采信。可怜王老先生年近60岁,在看守所超过半年的长时间羁押使他听力下降,反映迟钝,公诉人便以明显带有有罪推定的情绪公然在法庭上辱骂他:“你是不是傻!?”。
2016年7月,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王老先生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2300元。
针对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做出的错误判决,王先生一家不服,提出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予开庭审理,要继续维持原判。王先生表示强烈抗议。
在仅有的证人证言明显作假,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王老先生诈骗罪成立是不公正的。同样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开庭审理,要继续维持错误判决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所谓被害人张某是在当地放贷20多年的高利贷从业者,深谙诬陷索款之道,不能让法律变成高利贷违法要账的工具!也绝不能用捏造的事实和伪证来让王老先生背负本不该承受的耻辱与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