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鲜有引用反家暴法 需提高固定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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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鲜有引用反家暴法 需提高固定证据意识

随着今年3月1号《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传统观念的“家内私事”,而是社会问题,关系到公民人权、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及文明进步。北京三中院今天通报家事案件中的家庭暴力认定及处理情况。需要引起公众注意的是,在离婚等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却没有证据提供,更是很少有人想到,除了《婚姻家庭法》,还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呼吁: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邵女士和张先生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原本幸福的小家庭,因为一些琐事产生了隔阂,邵女士前两次提出离婚,均被一审法院以感情没有破裂为由驳回,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小儿子由她抚养,大女儿由张先生抚养,张先生上诉到北京三中院,表示不愿意离婚,即使离婚,也希望两个孩子都归自己抚养。

民二庭审判长薛妍介绍,这次是邵某第三次起诉离婚,张某还是不同意离婚,但是他拿不出感情确实已经和好的证据,二审中,两个人都提出对方存在家暴的行为,张某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邵某主张张某用水杯砸她,致使她头破血流,为此她提供了病历本加以证明。二审法院认定双方都存在家庭暴力,互相殴打的事实,最终准予离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这是北京三中院对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进行梳理,选出的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213起案件中一起。法院调研发现,涉家暴案中,离婚纠纷占93%,女性主张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占89%;暴力方式,占比最高的仍为殴打,比例高达71%,谩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暴力位居其次。但是,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为22件,认定率为10.3%。因为多数案件的当事人仅口头主张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证据不充分。

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黄海涛提示,主要是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出警记录、相关机构的介入证明、施暴人所发送的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微信,伤情照片、有些案件还有施暴人所出具的不再实施暴力行为的保证书,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构成家庭暴力存在。

北京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次仁卓嘎分析,依据今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应当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予以综合审查判断,但不宜将造成轻伤、轻微伤或精神抑郁等“伤害后果”作为必备要件。法律要求建立起多部门有效合作的干预模式,设立了强制报案、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等多项制度,旨在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及时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对于法院的家事审判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提出了新的家庭暴力认定标准,经常的精神暴力,也纳入到了家庭暴力范畴中,第二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是减轻了部分受害人的诉讼费用。”

一旦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即会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会准予离婚;财产分割适当照顾受害方;损害赔偿兼顾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具体案情确定子女抚养权;特殊情形剥夺探望权。但是家事纠纷当事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了解和运用还很少。

次仁卓嘎表示,目前还没有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明确引用反家庭暴力法作为诉讼主张的重要法律依据,法院的判决文书只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上直接引用了这部法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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