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认定特困人员时基础养老金、社保等可不计入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今日表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指出,在认定特困人员时,基础养老金、社会保险等部分是可以不予计入的。
民政部今日举行发布会,公布并解读《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问:“在脱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补贴,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
蒋玮表示,这句话在认定办法里面明确提出,它的依据是国务院的14号文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补贴的这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福利补贴,都是国家建立的面向全民的普惠型的社会保障政策。正常情况下,全体公民都能够普遍地享受到,比如随着年龄的自然增长,可能都会得到高龄津贴,我们把它视为普惠的社会保障政策。
蒋玮说,国务院14号文件明确提出,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比方说纳入到特困范围的不能再享受低保,纳入到特困范围的未成年人不能同时享受孤儿保障,而应该本着就高原则享受孤儿保障。
为什么在特困人员的办法里面这么规定?因为特困人员的认定也要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考察,考察其是否无生活来源。办法提出,在认定的时候,基础养老金、社会保险等部分是可以不予计入。
蒋玮指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一个救助制度,特困人员也有老年人,也有残疾人,也有未成年人,所以没有把带有身份特征的福利补贴加进去,而是把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的福利补贴予以叠加,这也是为了维持制度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