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还不起银行钱咋办?债转股出台但4种企业除外
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在网上公开,此次债转股与八年前实施的债转股截然不同,更多强调了市场化的手段进行,以及明确规定“僵尸企业”、过剩产能等企业排除在外。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可见,一些负债累累、转型无望、“僵尸企业”、过剩产业等企业,债务以债转股的方式一转了之行不通。那么哪些企业符合债转股的要求呢?
上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那么,银行是不是可以通过债转股直接持有企业的股权,甚至可以成为投资大户了呢?当然是不行,法律上也行不通。上述《指导意见》强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债转股今年年初就开始在市场上热议,各种观点激烈交锋,市场最为担心的是道德风险,那么将选择权交给市场、以法律为保障将是更好的路径。10月10日下午三时,国务院新闻办为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强调,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文件明确了政府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职责定位,就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10月11日,申万宏源宏观组在最新研究报告中称,这次债转股真的不一样,专业化的资本运作和对接已基本完成,不良债权由银行向AMC交接,防止非金融企业的风险向金融企业转移;财政部出台在交易各个环节都有财税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去杠杆、调整经济结构和经济转型的大力支持,营造了有利的政治经济环境。
不过,上述研究报告还认为,银行债转股要取得最终的成功,还需要一系列条件的配合,一需要专业化的资本进行运作和对接;二需要经济环境和企业经营的好转的配合;三需要对于转股的目标债权进行严格的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