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柏华:债转股企业涉及到的环节都有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孟建民、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介绍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有关政策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在涉及到债转股企业降杠杆,涉及到交易的各个环节,我们都有相应的税收支持优惠的政策。
以下为文字实录:
经济日报记者:
请问戴部长一个问题,看从哪些方面给予市场化降杠杆财税政策方面的支持?谢谢。
戴柏华: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决策部署,支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支持债转股,财政部研究制定了相应的财税配套政策,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降杠杆、债转股所涉及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配套政策。不良资产处置是债转股必然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现在明确债权银行可以向各类实施机构来转让债权,总的要求是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范围是以实施债转股为目的债权。我们现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政策是允许债权银行打包转让不良债权,现在新的政策进一步允许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单笔债权,提高债权转让的便捷度,促进通过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与此同时,要注意防范和隔离风险,防止非金融企业的风险向金融企业转移,我们强调,债权转让必须坚持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同时,我们还强调,要注意防范不良资产转让中的定价风险,要求债权转让要通过评估或者估价的程序进行公允定价,科学合理地确定转让价格。这是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配套政策。
二是研究出台了比较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主要是在降杠杆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交易的各个环节,我们都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比如在企业重组方面,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我们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的税收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另外,在企业的破产注销方面,我们现在明确企业破产所涉及到清算的费用,还有企业职工工资等等,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对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我们规定证券化所涉及到的有关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最后对银行呆账,我们明确只要是符合“真实损失”原则的呆账,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所以,在涉及到债转股企业降杠杆,涉及到交易的各个环节,我们都有相应的税收支持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