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明起实施 公检法有权收集调取朋友圈信息
河南商报记者 王琦 整理
又一大波新规来了!朋友圈、微博等信息可能会被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还没拿到驾照的,科目二和科目三可以一块学、一块考了……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涉及互联网、驾考、司法、食品安全等领域,和大家关系密切,一起看看吧。
【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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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刑事案件证据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朋友圈、微博信息等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网民不必为隐私问题担忧。上述电子数据被刑事案件办案机关收集、提取的前提,在于刑事案件已经启动,履行了刑事立案程序,且相关的搜证过程要合法。
【驾考】
科目二、科目三可以一起考
最近,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发布了新一版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大纲规定,科目三的学时必须要落实到位,而且科目三和科目二的考试顺序可以打乱,也可以同时准备同时考试;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前不交任何费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并通过报名平台成功报名后,再选择班别并缴费,这被解读为“先学后付学费”。
【离婚案件】
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也于10月1日开始实施。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其中规定的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几种情形。
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等五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表示,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经审查存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司法解释第四条列明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
【婴幼儿奶粉】
对误导宣传“出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规对误导消费宣传行为“出招”,明确规定不允许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不允许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益智、增强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字眼。
【网络食品】
采取“神秘买家”的监管方式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也是于10月1日开始实施。
新规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且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食药监总局表示,将采取“神秘买家”的措施,对网络食品进行监管。(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