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公交车放火案宣判 宁夏高院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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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公交车放火案宣判 宁夏高院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记者申东 今天,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银川“1·05”马永平放火案作出二审裁定并公开开庭宣判,驳回上诉人马永平的上诉,维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死刑判决。

7月3日,银川市中院对被告人马永平放火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马永平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马永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宁夏高院于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宁夏高院认为,上诉人马永平采取极端手段,故意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烧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上诉人马永平为实现个人经济利益,无视无辜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事先预谋、准备,在人员密集的公交车上点燃汽油实施放火犯罪,造成了大量乘客伤亡和公交车烧毁的严重后果,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马永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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