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启动悬赏执行 助力困难民众兑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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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启动悬赏执行 助力困难民众兑现合法权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正式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者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启动悬赏执行。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人民法院也将依职权启动悬赏执行。

 

据介绍,悬赏举报是指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由社会公众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或线索,法院按照公告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金的执行措施。旨在通过悬赏公告,对隐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有福不能享、有钱不敢花,有助于遏制其逃债行为,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对悬赏执行作了原则性规定,此次广东高院的《意见》结合当地执行工作实际做了细化,共16条,对悬赏执行的悬赏主体、适用案件范围、悬赏执行启动程序、悬赏公告费和悬赏金来源、悬赏公告内容、形式、悬赏金领取条件、对举报人的保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除法院依职权启动外,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悬赏执行。《意见》规定,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案件,也可悬赏执行。

《意见》明确了悬赏金的领取符合的条件: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中,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意见》还规定,不得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举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员工发放悬赏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并追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为防止个别执行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该制度,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调查和协助调查责任推给债权人。《意见》明确,悬赏执行仅在执行法院依职权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时启动,已悬赏举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人员对未能发现该项财产是否有过错,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应该查到该财产而没有查到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应该协助提供而未提供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相关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据介绍,广东执行案件约占全国的近1/10,今年前八个月执结案件21万件,执行标的总额超过905亿,同比分别增长40%和202%。(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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