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检察机关对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2016年9月22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对湖北省仙桃市毛嘴山红废旧回收门市部污染环境案,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仙桃市毛嘴山红废旧回收门市部(以下简称山红门市部)于2013年至2015年间,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经营回收废旧蓄电池业务,并利用渗坑收集电解液。含有重金属铅的酸性电解液未经处理,通过渗坑及渗坑内的排水管渗进土壤和流入附近沟渠,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15年7月1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在山红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对渗坑、排水口等处的废液进行了现场采样。经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废液样品pH值呈酸性,且均含有重金属铅。
同月,仙桃市环保局先后对山红门市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2月10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丁山红处以刑罚。山红门市部在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后,停止了违法生产,但对其造成的污染未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立案后,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山红门市部违法排污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检测评估。
|
2016年8月19日,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了采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山红门市部排污口土壤铅浸出浓度为7.98mg/L,属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排水沟内部分土壤浸出液pH值小于2,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被污染的土地至今尚未修复,社会公益利益仍处于持续被侵害中。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根据管辖规定,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审查处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经履行诉前程序,辖区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就该案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