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企业租地采矿 村民疑受损多次起诉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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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企业租地采矿 村民疑受损多次起诉未果

广州市增城区许永宁街叶岭村许屋经济合作社(下称增城区许屋经济合作社)与裕丰石场公司于签订了《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然而,让许屋经济合作社村民想不到的是,裕丰石场公司却拿着这纸租赁合同通过广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了矿区范围。得知情况的村民开始向广州市国土及林业等职能部门反映,但始终未果。

随后,村民联名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对广州市裕丰石场有限公司、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广东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提起诉讼,希望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2016年8月30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2016)粤71行初227号的判决书显示,这起状告国家、省两级林业部门的“民告官”案件,最终以许屋经济合作社村民失败而告一段落;另一起起诉广州市与广东省国土部门的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审理此案的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对此案做出判决。

有律师在接受新湘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是无效,国土部门批准并发放《采矿许可证》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许屋经济合作社村民表示绝不会放弃,会继续想尽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转租集体土地遭村民质疑违规

2009年2月5日,增城区许屋经济合作社与裕丰石场公司于签订了《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将增城区许屋经济合作社所有的758.632亩土地承包给裕丰石场作为农业用地使用。

不过,不少村民认为,时任叶岭村党支部书记的肖敏雄与时任许屋经济合作社小组长的许志钦等串通了裕丰石场负责人赖满谷,采取以租代征方式欺骗了村民。在得知真相后,许屋经济合作社重新改选新班子成员进行维权,走上“民告官”的路途。

许屋经济合作社村民得知,裕丰石场欲将承包的部分土地作为“采石场”使用,这与之前签订合同约定的农业用地背道而驰。

2016年5月24日,许屋经济合作社村民向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得知,早在2011年,裕丰石场就以此租赁合同向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员会申请了“变更裕丰石场矿区范围及生产规模”。

许屋经济合作社村民的行政起诉状称,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员会于2011年11月7日复函;2012年10月15日,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向裕丰石场发放《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2013年11月12日,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员会于为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村民对照《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附件中的坐标位置发现,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划定的矿区范围部分与承包给裕丰石场的土地部分重合,即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将原告承包给裕丰石场的部分土地划定到矿区范围内并向裕丰石场颁发了《采矿许可证》。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村民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得知,承包给裕丰石场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农业用地,至今为止没有被依法征收转为建设用地,依法不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

同时,裕丰石场不属于增城区许屋经济合作社兴办的企业,依法不能使用该社集体土地进行该项目建设。村民质疑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其行政行为违法。

许屋经济合作社村民的行政起诉状称,2016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粤国土行复(2016)82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关于‘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

2016年8月25日上午9点,许屋经济合作社村民以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员会作出的粤国土行复(2016)82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以及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此案尚未对做出判决。

起诉林业主管部门败诉

就在许屋经济合作社村民诉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员会的同时,另一起涉及此案的“民告官”案件已完成审理并做出了判决。

但2016年8月30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的判决书显示,这起状告国家、省两级林业部门的“民告官”案件,最终以许屋经济合作社村民失败而告一段落。

判决书显示,原告许屋合作社诉称,许屋合作社与第三人裕丰石场公司于2009年2月5日签订了?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该土地包括增株证字(2007)第8305008号?林权证?项下的林地。

经向被告广东省林业厅申请信息公开得知,2013年裕丰石场公司向被告广东省林业厅申请使用“增城市新塘镇塔岗村余屋经济合作社、口十岭村许屋经济合作社的林地22_8005公顷”。被告广东省林业厅经审核同意其在“采石场”建设项目中使用该林地,并发放了事林地许准(2013)515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原告许屋合作社遂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告广东省林业厅申请撤销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广东省林业厅于2015年12月30日答复认为,裕丰石场申办材料齐全,该厅办理程序合法。

广东省林业厅认为,广州市裕丰石场有限公司依据该规定向该厅申请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该厅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不违反相关规定,不能构成撤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条件。

对此,原告许屋合作社认为被告广东省林业厅核准的采石场建设项目,不是“使用”林地,而是彻头彻尾的“毁林”行为。而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告国家林业局申请复议,被告国家林业局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告广东省林业厅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据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支持依法撤销该案件中涉及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裕丰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被告广东省林业厅亦派人对拟使用林地进行了现场查验,并经审查后作出被诉《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国家林业局经复议后认为被告广东省林业厅的该行政许可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该院予以支持。

最终,原告许屋合作社诉请撤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理据不足,被法院予驳回。

律师许金周在接受新湘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裕丰石场有限公司先是以政府要征收土地为名,骗取村民信任和配合,后以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全部买断,且在没有转变土地农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欲将其作为开采矿藏的建设用地使用。该承包合同名为承包,实为买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多项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其认为,广东省林业部门在没有政府征地立项,广州市裕丰石场有限公司占用、使用林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合法,该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员会在明知该土地没有经过政府征收,仍未集体所有土地的前提下,将该土地变更至广州市裕丰石场有限公司的矿区范围内并发放了《采矿许可证》准许其在集体土地上开采矿藏,其行政行为违法性更是显而易见。”许金周说,早就想到民告官很难,但支持村民的维权行为。

而接受记者采访的村民表示,如果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坚决把官司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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