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金额94.5万元 一审被判缓刑

首页 > 资讯 > 社会 > 正文

受贿金额94.5万元 一审被判缓刑

自去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出台以来,全国各地的贪污受贿类案件的判决有越来越轻的趋势。日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指定管辖的受贿案件,被告人高某甲,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受贿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5年8月14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29笔,共计人民币94.5万元。密山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高某甲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高某甲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高某甲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高某甲系被办案机关传唤到案,高某甲及其辩护人称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高某甲辩护人辩称高某甲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高某甲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高某甲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高某甲受贿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裁判文书号:(2016)黑0382刑初60号)

对于此案,有网友称“和几千万的比起来,确实不多”,还有网友调侃称“这算清官了,应该当庭释放,破格提升”,同时也有网友表示不满“掏鸟窝能判多少年”“这是我们多少年的工资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受贿数额也“水涨船高”,1997年立法设定的5000元的定罪金额已不再符合社会实情,而一些贪腐官员的数额之高也远远超出了当初设定法律时的预期,造成了10万和1000万都是一个刑期的司法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进行重大调整,尤其是将具体涉案数额,改为涉案数额大小或情节轻重。

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受贿犯罪,不同案件的情节差别很大,单纯考虑数额,很难全面反映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如有的人是索贿,有的人是没有索贿,有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有的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刑法修正案(九)》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具体数额的规定,采用“数额”+“情节”并重的两元弹性模式,更能够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更好地体现各自的社会危害性,也使法律更为公平合理。

备案号:赣ICP备2022005379号-1
华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联系电话:17051177829 QQ:51985809邮箱:5198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