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门现网络暴力 曝光宋喆电话号码是否犯罪?
8月14日,王宝强微博发布声明,称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决定离婚。8月15日,王宝强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妻子马蓉离婚。8月16日,马蓉起诉王宝强,认为王宝强所发微博侵犯名誉,要求删除微博并道歉。围绕此事,既有夫妻间相互指责,更有网友们的聚众“狂欢”,甚至层出不穷的网络暴力。
连日来,不管当事人也好,围观者也罢,他们的某些行为已在法律边沿游走,某些行为甚至已触犯法律。成都商报记者采访着重研究婚姻家事法律、侵权法律及相关刑事法律的众多法律界人士,对王宝强离婚事件及连锁反应,进行一次法律全面会诊。
受访中,法律界人士几乎一致谴责在热点事件面前呈现出来的网络暴力行为,并严肃指出应承担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犯罪的责任。法律界人士也同时提醒,当事人自己,也要坚守法律底线。
科室:法科 检查日期:2016年8月14日~16日 报告日期:2016年8月17日 检查名称:头部MRI(头部核磁共振) 检查方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等上下扫描
会诊
王宝强 侵没侵权?
不侵权
如果王宝强公布的消息属实,就不是造谣诽谤
两性关系确实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配偶如果没有捏造事实对对方实施过度攻击,只是一般性披露,上升到侵权行为证据不足
侵权
按照法律规定,有违道德的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应享有隐私权;夫妻之间的名誉权,不能因为夫妻关系的原因而任意侵犯
医嘱
网友灌水 要当心!
●曝光孩子的真面目,涉嫌侵犯孩子肖像权
●公布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的联系方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杜撰亲子鉴定书,涉嫌侵犯名誉权
●散播虚假王宝强妻子开房照片,涉嫌名誉侵权
●标题为王宝强妻子偷情视频,打开后却是宣传广告,涉嫌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
1
名誉侵权
诊断书
王宝强微博称,“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病情1
诊断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陈宾
诊断意见:名誉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内容,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王宝强公布妻子有外遇的消息,有一时泄愤的情绪,而且公布的是其妻子的行为,与其本人有密切关系,这一行为很难说是违法行为。关于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目前马蓉在向法院提起的诉状中声称:王宝强所发布的造谣诽谤言论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给其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这就涉及到对事实的认定问题,如果王公布的消息属实,就不是造谣诽谤,也谈不上侵害名誉。另外,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需要专门鉴定后认定。所以,王的行为算不上是名誉侵权。
诊断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因
诊断意见:两性关系确实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配偶如果没有捏造事实对对方实施过度攻击,只是一般性披露,上升到侵权行为证据不足。另外,当隐私权与他人的民事权利冲突时,一般情况下隐私权处于较低阶位,隐私权不得对抗他人权利的行使。出轨本身违反婚姻法夫妻忠诚义务,法律对违法行为的保护有限。
医嘱:曝光捉奸现场大尺度照片就属于侵犯隐私权。
诊断人: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巫贵江
诊断意见:
在判断夫妻一方是否侵犯了对方名誉权、隐私权问题上,应同处理一般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案件一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侵犯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加以分析,不因存在夫妻关系而具有任何“豁免”特权。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也就是说身为丈夫,纵然自己的妻子做错了什么事情,也应该尊重她基本的人格尊严。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如果成立,王宝强是受害方。不过,以王宝强的微博关注量,如此公开地宣传妻子的“不堪的隐私”,确实玩大了。按照法律规定,有违道德的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应享有隐私权;但夫妻之间的名誉权,却不能因为夫妻关系的原因而任意侵犯,这也是文明的守则,法律的意义所在。
王宝强为名人,其妻子和经纪人是否属于名人?法律对其隐私权保护力是否会降低?
病情2
诊断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陈宾
诊断意见:王宝强妻子和前经纪人当然不是名人,其隐私受法律保护。其婚外性行为也属法律保护的隐私范畴。
2
网络暴力
诊断书
大量网络平台曝光孩子照片、姓名,网络传播平台涉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病情1
诊断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陈宾
诊断意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网络平台侵犯了孩子的个人隐私权。另外,网络平台对事实的报道,不构成侵权,但对未成年人应进行特殊保护,曝光孩子的面目,构成对孩子肖像权的侵犯。曝光真实姓名不构成侵犯姓名权,但对于未成年人需进行化名处理,因为可能因报道侵犯对方隐私。
网友展开人肉搜索,曝光宋喆电话号码等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病情2
诊断人:刑事辩护律师何春莉
诊断意见:《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众所周知,公民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其隐私性受到法律保护。王宝强微博声明下的评论现已出现网友将马蓉“疑似出轨”方、宝强前经纪人宋喆的联系方式公布的情况。若该电话号码为真,必定会对宋喆的个人生活产生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此外,曝光电话号码的网友对该号码的取得手段亦值得商榷,并不能排除网友是通过窃取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事件当事人电话等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只不过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受害人来讲,网络侵权非常难以证明侵权情节和后果,虽然侵权行为存在,但是网友的身份信息很难查明,多数情况下,也无法查明,即使受害人希望以此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情况中,也很难办到。
病情3
有网友将王宝强和经纪人、孩子面目对比,称不是王宝强的孩子,甚至杜撰亲子鉴定书,可能会导致哪些法律责任?
诊断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陈宾
诊断意见:这种杜撰行为明显对当事人名誉产生损害,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
诊断人:成都市律协刑专委秘书长、卓安律所刑事辩护律师蒋健
诊断意见:刑法具有谦抑性,一般而言,能够以民事手段调整的,不宜采用刑事手段。对于故意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具体司法实践中往往只在特定领域中使用,比如故意传播能够引起集体性恐慌的信息,比如故意散播虚假余震信息等。这种行为明显侵权,属《侵权责任法》调整范畴。
病情4
很多自媒体平台对王宝强妻子马蓉和经纪人宋喆真名真姓进行披露和传播,这些自媒体平台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或姓名权、肖像权问题?
诊断人:金牛区人民法院法官石磊
诊断意见:网上的不实传播肯定要承担民事责任。网络发布未经证实的内容,比如子女的亲子鉴定报告,构成连带的侵权责任。网络是现代社会的传播媒介和平台,恰恰更应该监控有序。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侵权作为专门的规定,进行了规范。如果造成了影响,网络平台应当及时删除,对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子,不宜进行评判,如果网络擅自评判并传播,存在侵权的风险。
病情5
有网友散播虚假王宝强妻子开房照片,或者搭车营销,标题为王宝强妻子偷情视频,打开后却是自身宣传广告,此类行为如何定性?
诊断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陈宾
诊断意见:这已对当事人构成名誉侵权,若存在精神损害,还需赔偿精神损失。另外,虚构当事人视频以吸引公众眼球,达到自我宣传的目的,此行为构成侵权,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等。
3
抚养权
诊断书
临床
孩子抚养权如何处理?
诊断人:四川省律协民商委副主任、家事律师张承凤
诊断意见:如果王宝强希望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在诉讼中一并提出,如果马蓉在此段婚姻中确实存在过错,王宝强在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上是有利的。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并尊重孩子意愿的情况下,裁判抚养权。在实践中,大量的过错方往往是男方,如果孩子较小的话,母亲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会更大。
4
财产分割
诊断书
王宝强在起诉离婚时,提出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临床1
诊断人:家事律师张承凤
诊断意见:如果有显性的证据可以作为直接的证据证明财产,比如房产代购协议,这在北京、上海是较为普遍的。如果没有协议,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也能作为间接证据,如果有证据显示这些购房款是从王宝强或马蓉的账户上转出的,也能作为证据。即使不能证明房子是共同财产,也可以证明所转入的资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王宝强是否可以对各种“包”之类的生活用品提出分割?
临床2
诊断人:家事律师张承凤
诊断意见:“包包”的分割问题,还真得看情况,如果包包的价值属于占据家庭财产比重较大的话,申请人则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特别是奢侈品、收藏品等价值不菲的包包,如果包包的价值所占家庭财产的比重较小,则只能被认定为是个人生活用品,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关键是看包包所占家庭财产的比例和法官的个人认识。比如在本案中,价值几十万的包包,相对于家庭财产过亿的王宝强家庭而言,很难不被认定为马蓉的个人生活用品。
有网友称马蓉事前大量转移公司财产,在夫妻公司里面,如果的确存在一方转移财产,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临床3
诊断人:家事律师张承凤
诊断意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具有拟制人格的独立法人,其财产也是独立的,即使在夫妻公司里面,一方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个人认为应当涉嫌构成职务侵占。
诊断人:刑事辩护律师蒋健
诊断意见: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或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罪。在夫妻公司这类特殊公司里面,公司的财产除了公司正常开销之外,利用实质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可以认定为夫妻家庭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置或占用本质上属于夫妻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虽然属于广义的侵占行为,但个人认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占罪。
作为知名演员,王宝强参与拍摄了大量影视剧,这些影视剧很多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未来,也可能继续获得收益。如果判决离婚,马蓉能否继续请求分享这一收益?
临床4
诊断人:四川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张锋
诊断意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马蓉可提出这一请求。只不过王宝强身份主要为演员,而演员的收入主要为片酬,而片酬具有及时支付这一特点。而影视剧未来的知识产权收入,也就是所谓延后收益主要归影视剧制作机构或制片人,往往并不牵涉演员。当然,若王宝强曾担任过制片人等,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