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回应“修改用车税费征收环节不合理制度”
人大建议第1806号 关于修改用车税费征收环节不合理制度的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用车税费征收环节不合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责的“高速公路收费需根据城市发展适当调整,优化收费公路设置;去除阻碍城市内交通高速公路收费路段”等内容答复如下:
为缓解公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1984年国务院研究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收费公路政策,有力保障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457.7万公里,是1984年的4.9倍。其中,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达到12.4万公里,里程规模居世界第一;一级公路达到9.1万公里,二级公路达到36.0万公里,分别是1984年的277.3倍和19.3倍。公路的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样也有力支撑了城市发展。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许多原有的高速公路与城市相互融合,部分路段成为“用于连接城市内的主要干道”。对此,各地根据实际和《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等办法采取了收费站外迁、绕城高速年票优惠等一系列办法,方便市内交通。如北京市政府取消了五环路的收费,将所有收费站调整至五环以外;深圳市政府通过政府回购方式取消了梅观高速公路收费,并启动了市政化道路改造工作。因此,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基本能够根据城市发展调整高速公路收费,不断优化收费公路设置,方便车辆通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在法律层面已经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自主确定收费路段设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对于您提出的“政府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实施通行费减免的政策支持”问题,应当在尊重法律和市场规则的前提下,由各地政府结合城市发展、财政资金回购或偿付能力依法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