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中央直属机关纪委制定谈话函询实施办法
近日,团中央直属机关纪委根据团中央书记处和中央纪委驻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组要求,结合直属机关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团中央直属机关纪委谈话函询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团中央直属机关各级纪检组织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和函询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实施办法》的制定发布,对于加强直属机关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督促直属机关各级纪检组织依法执纪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共有14条,其中总则性条款3条,分别规定了办法制定依据、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纪委的工作分工及权限范围。分则性条款11条,其中关于谈话类规定有6条,将谈话方式分为日常教育、提醒警示、诫勉谈话3类,详细规定了各类谈话的程序、内容及处理方式;关于函询类规定有4条,明确列出了函询的适用范围、不得适用函询的各类情形以及函询的具体运用方式。
《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遵循了“在符合上位法基本原则基础上根据团中央直属机关实际作适当创新”的原则,对党内法规已有具体规定的不再重复,对党内法规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尽量进行具体化,争取使《实施办法》成为一部好用、易用、管用的工作指导手册。据团中央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同志介绍,《实施办法》在内容上基本覆盖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所涉及的谈话、函询方式,在程序上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各种谈话及函询的具体操作流程,在功能上完善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制度性保障,同时也和《团中央直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团中央直属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监督问责条款进行了有效衔接,必将在推动团中央直属机关各级纪检组织实践“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在团中央书记处和派驻纪检组领导下,团中央直属机关纪委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要求,进一步转变执纪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大谈话、函询、诫勉力度,对一些小毛病、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让大家感到党纪无处不在。今年以来,团中央直属机关纪委共开展提醒谈话17人次,诫勉谈话2人次,书面函询2人次,共处置问题线索4件,在“警钟长鸣、抓早抓小”上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