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违规操作致冷库着火损失近千万 雇主逃责失联,工头却成“炮灰”
简要说明:山东近百户果农将自家苹果存放在山东省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的冷库中,工头陈大忠受雇主指派带领工人进入冷库内进行工作,由于其中工人之一陈建宁(因失火罪判处六年零六个月)在内违章使用明火引燃苹果网套引发火灾,造成库内的苹果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案发后,雇主杨建明却矢口否认与陈大忠等工人存在雇佣关系,果农将陈大忠等告上法庭,二审判决也没有理清并认可陈大忠与杨建明的雇佣关系,判令由同属于工人的陈大忠承担果农的损失。判决生效后,由于陈大忠压根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其一直司法拘留至今未做处理。工头陈大忠被折磨得身心憔悴却无合理结果。无奈其子女诉诸中央媒体,呼吁社会谴责雇主杨建明的无道行为,跪求该案件在山东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还其公道,释放依法无须承担责任的工头。
山东省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的冷库是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的财产,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宫恩增,股东是宫恩增、宫建萍(夫妻关系)。该冷库于2011年7月23日,出租给李洪民经营。事故发生时正是李洪民承租期间。经过系列调查与核实,该冷库没有营业执照,而且无消防车通道,无消防用水,未划分防火分区,未设置应急照明,也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等一些列设备,实际情况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多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据了解冷库的管理也是不合格的,在案发之前,加工间里面是不应当存放包装物料以及塑料箱等易燃物品,正是有了这些易燃物再加上消防措施不到位,以至于此次大火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2013年3月2日上午10时许,陈大忠的妻子刘淑玲带领工人陈建宁等人在山东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的冷库内包装苹果,由于陈建宁违规使用明火引燃苹果网套引发火灾,将近百户存放在该冷库的苹果烧毁,造成了近千万的损失。案发后,陈大忠多次与雇主杨建明联系,但是雇主杨建明却否认自己与陈大忠等其他工人存在雇佣关系,最后直接失联。后来果农们将宫恩增、宫建萍(二人是夫妻)、李洪民、苗桂风(二人是夫妻)、陈大忠、刘淑玲(二人是夫妻)、陈建宁(因失火罪判处六年零六个月)、山东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大忠提交与杨建明的通话录音和银行转款凭证来证明自己与杨建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是在法庭质证过程中,由于杨建明一直是失联状态,没有到法庭上质证,所以该两份证据未被采纳。经过二审终审,最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大忠及妻子刘淑玲承担50%的责任,宫恩增、宫建萍、李洪民、苗桂风承担剩下的50%的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进行到执行程序,由于陈大忠自己将近40万元的苹果也在冷库内被烧毁,所以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在2016年5月9号这天蓬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直接把陈大忠送进了拘留所,连拘留手续都没有送到陈大忠家人手里。最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拘留至今都没有释放陈大忠。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建议:
一、陈大忠与杨建明存在雇佣关系,雇员陈大忠不应该是此次事件的责任承担者,杨建明应该为此次事件承担雇主应承担的责任。
杨建明是湖南省商人,与陈大忠关系很好,也因为业务上的原因经常居住在山东蓬莱,经常让陈大忠召集一些工人给其进行苹果包装加工。而陈大忠本人也是受雇于杨建明,因关系不错让陈大忠夫妇对工人工作、工资等进行管理。而且银行流水中也有陈大忠与杨建明在雇佣工资上的往来。事发后杨建明见事态严重就失去了联系,后经过多方努力陈大忠联系上杨建明,但杨建明并不想回到山东对此次事件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雇主杨建明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同属于工人的工头陈大忠不应该成为此次事件的炮灰。
二、请求法院立即释放陈大忠。此次事件陈大忠也是受损失的果农,陈大忠被烧毁的近40万元的苹果也是其家庭的全部家当,其案发后一直属于不该也实际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二款“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的规定,法院对陈大忠的拘留期限已经有违法律。所以法院目前对陈大忠的拘留行为已与法律明显相悖,作为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法院应立即释放陈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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