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虚伪:以政治裁剪法律 以部分裁剪整体
逻辑荒唐 谬误百出
——揭开南海仲裁案所谓裁决虚伪面纱
无论在管辖权审理上还是在实体审理上,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都谬误百出,法律适用牵强附会,是对国际公平正义和国际法治精神的践踏,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裁决运用法言法语,说得头头是道,但不应被其所迷惑,有必要刺穿其面纱,认清其背后的荒唐逻辑。
以现时裁剪历史
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然而,临时仲裁庭作出的所谓裁决,却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予以否认。
所谓的最终裁决认定,“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要知道,诞生于1982年的《公约》,是缔约国妥协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其条款存在众多模糊和不明之处。而历史性权利的形成远在《公约》形成之前,即便《公约》本身,也多处有“历史”“历史性”“历史上”的表述。何况,《公约》本身并未穷尽国家海洋权利主张的依据,无法解决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所有问题,有赖于其他条约及习惯国际法加以补充。片面依据只有34年历史且不少条文表述模糊的《公约》,来否认中国已经拥有了两千多年的历史性权利,完全是以现时裁剪历史、否认历史。“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依据后来制定的法律否认历史中早已形成的权利,既不符合尊重既定事实的法律精神,也不利于国际关系的稳定。历史性权利要是能如此轻而易举地被裁剪的话,将给全世界带来严重影响和冲击,不知有多少国家的历史性边界和权利面临被重新界定的风险。
同时,临时仲裁庭将“历史性所有权”解释为“对海湾以及其他近岸水域主张的历史性主权”,这是一种限制性缩小性曲解。《公约》没有明确强调沿海国对非海湾区域及其他远岸水域主张历史性的主权权利,但决不意味着可以轻易否认这些历史性权利。一方面,规定和界定历史性权利的法律绝不仅仅是《公约》,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一系列事关主权的法律都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其所强调的主权,相当部分都是历史性的主权权利;另一方面,即便《公约》没有“沿海国对非海湾区域及其他远岸水域主张历史性主权”明确文字表述,也决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否认这种权利。只要其符合《公约》的立法精神与宗旨,也完全合法,应予以维护。制定《公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沿海国及有关国家的权利,是维权法、护权法,决不是消权法、灭权法。事实上,《公约》本身并不排斥它之前已经形成并被持续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其中也有条款明确指出未予规定部分适用一般国际法。临时仲裁庭从其曲解的条文出发,而不依据《公约》立法精神和宗旨进行解释,以偏概全,其结论必然站不住脚。
以部分裁剪整体
临时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小心翼翼地将对“历史性权利”的解释仅仅限于资源类历史权利,而不是历史性所有权,以证明其“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然而,这恰是其用心诡诈与险恶之处。临时仲裁庭很清楚,如果将历史性权利解释为历史性所有权,解释为历史性的主权权利,其自身就更彻底丧失了管辖权。因为中国已于2006年8月25日发表声明,明确表示对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和军事活动等争端,不接受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耐人寻味的是,临时仲裁庭一方面高举“自我认定”的有管辖权的幡旗,另一方面企图通过其裁决达到彻底、完全否认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主权的最终目的。其对历史性权利仅仅限于资源类历史权利的界定和对断续线的否认,实质就是要否认中国在历史上形成的主权权利。在南海仲裁问题上,临时仲裁庭看似振振有词的表述和分析,以及在细枝末节上的喋喋不休,无非是想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妄图掩盖其在最重要、最本质的主权问题上的险恶用心。
以政治裁剪法律
回顾国际司法案例,法律深受政治影响甚至被政治所左右的事情并不鲜见,但临时仲裁庭如此明显地一边倒的做法,还真不多见。仔细研究一下临时仲裁庭的所谓最终裁决,菲律宾几乎所有的观点都是“合法的”。这让人感觉临时仲裁庭不是在仲裁,而是在帮菲律宾说话,帮菲律宾谋福利,且几乎成了菲律宾的代言人。
还有一个令人费解的状况是,临时仲裁法庭的裁决与某个大国的论调存在惊人的相似,几乎如出一辙,让人产生其在随着该国翩翩起舞的印象。显然,所谓裁决只能是一个政治操纵和金钱交易的结果。
中国虽大,但老祖宗留下的基业一寸都不能丢。所谓裁决纯属废纸一张,既抹杀不了历史事实,也否认不了中国在南海的权益主张,更动摇不了中国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