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检察官因主观过错致冤假错案一律开除
孟兰星(右一)和同事在向当事人阚女士了解案情。
吉林省是全国第一批7个司法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在实施员额制等第一阶段改革措施后,去年10月份以来,吉林省政法委、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又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解决入额人员的职业保障、确保责权统一等问题。其中,吉林省检察院出台了“三个一律”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错案实行“零容忍”。
□遴选入额
业务骨干重回办案部门
7月15日上午,在长春宽城区检察院的办案室,主任检察官孟兰星正在对一起诈骗案的受害人阚女士问话。
阚女士原是一名护士,后来自己做生意,辛辛苦苦积攒的6万元钱被一名网上认识的当地男子骗走。阚女士说,这名男子开始以为她的儿子和母亲办低保为名要走了1.6万元,后来又以他的师父去世、安葬需要花钱为由,借走了几万元钱。在这名男子的电话打不通后,去年7月她报了警。今年春节前,这名男子被抓,案件后来被移送到宽城区检察院,由孟兰星负责,目前该案已经被提起公诉。
孟兰星,刚刚进入检察官员额不到一年。2013年起,中央开始推行司法改革,其中吉林、上海、广东等7个省市是第一批改革试点。与其他省份部分试点不同,吉林省委政法委采取的是在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实行“以上率下、三级联动”全面铺开的改革模式,从省一级到宽城区检察院这最基层的检察院,均有所触及。
时任宽城区检察院监察室主任的孟兰星,听说可以入员额,立即报名参加遴选。经过笔试、面试等“八道关卡”,孟兰星成为一名员额检察官,而且是刑事检察部的一名主任检察官。
“这样一个业务骨干能回归,我特别高兴。”刑事检察部副部长、原公诉科科长郜玉红如是说。
今年48岁的孟兰星1990年参加工作,1994年来到宽城区检察院,2005年到公诉科担任副科长,一直干到2014年。9年时间里,孟兰星记不起自己办了多少案件,但她的荣誉能说明一切:2008年获“市级优秀公诉人”,获得2011年长春市“优秀办案人”,2012年获得长春“十佳公诉人”,2013年获得长春市检察机关公诉系统“业务标兵”。在时任公诉科科长郜玉红眼里,孟兰星是一个擅长办理疑难和重大案件的业务骨干。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业务骨干连续干了8年副科长。2014年,检察院监察室主任出现空缺,孟兰星参加了竞聘并当选。郜玉红说,虽然舍不得,但为了部下的个人发展,也只能忍痛割爱。
虽然升为监察室主任,但孟兰星还希望能有一天重返业务部门。孟兰星没等太久,此次司法改革遴选员额检察官时,她成为第一批受益者。宽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卢炬告诉记者,仅宽城区检察院,就有4名科级干部被遴选为员额检察官。
□机构整合
检察院全部实行“大部制”
像孟兰星这种因为办案能力强而升任科长、处长的并不在少数。办案能力强而升职,本来是一个正常现象,但由于办案部门无法容纳过多的人员,因此这些办案能手不得不前往一些非办案部门出任行政官员,“少了一个办案骨干,多了一个行政官员”,吉林省检察院一位负责人坦承,这也成了检察机关行政化的通病。
在此次司法改革中,内设机构整合同样是中央的一项要求。吉林省检察院将运行几十年的内设机构处(科室)模式彻底“拆除”,建立“大部制”。吉林省检察院将34个处室整合为九部一委,把17个办案部门整合为5个部,分别是职务犯罪、刑事、民事、行政、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每个部由副检察长级别的领导兼任部长,部下面直接设办案组,由一名主任检察官带一名承办检察官,再加一至两名检察辅助人员组成。目前,吉林全省97个检察院,已经全部按照新机制运行。
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副部长王洪伟告诉记者,像反贪、反渎、预防等3个部门在很多业务方面有交叉,为了完成办案,经常出现一案双查,一案双报告的情况。改革后,这类案件在一个部门办理,实现资源共享,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据宽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卢炬介绍,像宽城区检察院这样的基层检察院之前也有16个部门之多,部门之间工作性质相近,“互相争线索,相互之间掣肘严重”。
□保障措施
试行职级序列和办案补贴
孟兰星也坦言,她当初之所以去监察室是为了晋级,“级别跟收入也是挂钩的”。这次从主任重返检察官岗位,难道她不考虑级别和收入?记者采访得知,在中央还未出台统一的职业保障之前,吉林省已经开始先行先试,通过职级晋升和办案补贴的方式,对入额检察官和法官进行保障。
像孟兰星这样的岁数,虽然是业务骨干,但即使在监察室一直当主任,到退休也就是一个科长。而根据目前吉林检察系统正在试行检察官职级序列,孟兰星现在对应的应该是一级检察官,如果今后业务出色,完全可以升到高级四级,甚至更高级别,收入待遇也会相应提高。
除了职级晋升让入额检察官、法官看到希望之外,吉林省还试行办案补贴,根据主任检察官(法官)、承办检察官(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等级别的不同,发放不同的办案补贴。“收入高了,办案积极性也高了”。一些入额检察官和法官,更对今后中央出台的工资套改政策充满期待。
对于首轮司法改革之后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吉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凤超将之形象地比喻成“精装修”。陈凤超说,员额制等改革是构建了司法改革大厦的框架,而之后对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就是“精装修”工程。据陈凤超介绍,至今年7月6日吉林省检察院研究通过《员额制检察官管理办法(试行)》等两项制度之后,吉林省检察系统已经出台了53项制度机制。
陈凤超指出,入额的检察官虽然有了保障,但并不是“终身制”,一些入额后不想办案、不能办案,或者考核不称职、违纪违法的人员,将坚决清除出员额。
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副部长李旭以前是一名副处长,他告诉记者,改革后虽然行政级别取消了,但明确了检察官职务序列,明确了年龄、年限等,“以前从正处级晋升到副厅级是很难的,改革后只要正常地完成工作,从三级高级检察官晋级到二级高级检察官就容易多了”。
□下放权力
检察官增51项权力压力更大责任更大
根据吉林省检察院司改办的统计,目前下放给员额检察官的权力多达51项。《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权清单(试行)》将办案人员的责权清单,按照决定权、审核权、建议权、监督权4个方面详细做了规定。
对入额的检察官、法官来说,压力不只是来自于遴选制度,还来自于办案本身的压力,“感觉比以前压力大了”,每一个细节和证据都需要核实。分析司改前后的办案过程,卢炬表示,以前办案要层层审批,办案人员只需要把案件事实弄清楚,然后上报领导即可,至于是不是要起诉,要由科长、处长,甚至检察长审批,“办案的没有决定权,不办案的却有决定权”。司法改革后,决定权掌握在检察官的手中,所以,检察官在办案时更要考虑到自己的责任。
孟兰星对此深有体会,以前案件她只需向科长汇报即可,由科长决定是补充侦查还是对认定的部分事实起诉,“心里比较轻松”。而现在不同了,这些决定都需要由她自己做,“有了生杀大权,心理压力非常大”。因此在涉及阚女士的这起诈骗案中,孟兰星对嫌疑人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的提审,对涉案双方所说的细节进行一一核实,在确实没有问题后,才提起公诉。
除了每年对案件进行集中评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账整改外,吉林省检察院还出台了严格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核心就是“三个一律”:因主观过错造成冤假错案的一律清出检察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取证不合法或审查不认真导致证据被依法排除的,一律先停止工作,调查后再作处理;对被举报违纪违法办案的,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