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务员拖垮一家民企有多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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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务员拖垮一家民企有多容易

江苏扬中市一个叫浦学华的民警给其辖区内的一家民企介绍业务,按约先后收取了210万元的“介绍费”,之后这家民企因无力继续支付“介绍费”,被浦学华告上法庭——这家民企亦因基本账户被长期查封而关门歇业。由此引发的公务员进行盈利性活动该如何界定的争议,被再次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文 《法人》记者 王磊磊

还记得安徽黄山那个因上班时间开专车赚钱而被处罚的副镇长吗?那个来自农村、离异、贷款看病、上有老下有小、房贷还了10来年、半年工资只有1.8万元的副镇长,他叫洪升,为了生计,他客串起了专车司机。这样的经历在引发了公众同情、怜悯的同时,也再次把公务员从事盈利性活动这一话题置于舆论的聚光灯下。

几乎同一时间段,在距离黄山市400余公里的江苏省扬中市,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成为扬中市不少人茶余饭后的话题,话题的主角叫浦学华,1991年入党,历任派出所民警、副所长、水警大队民警、扬中市公安局派驻市矛盾调解中心民警。

与副镇长洪升相比,浦学华的条件显然好得多,不仅坐拥价值不菲的别墅、汽车,此前的几年,还能享有其辖区内企业为其支付数百万元的“中介费”,甚至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后,浦学华更是一纸诉状将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按约继续支付“中介费”。

一纸业务代理合同如何拖垮企业

镇江浩宇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浩宇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坐落于扬中长旺新材料工业园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原有员工60余人,公司主营业务为回收再生的聚乙二醇切割液和碳化硅粉(太阳能配套产品)再加工,年产值2亿元。

6月末,记者来到浩宇公司的厂区,这个占地70亩的当地先进企业显得空空荡荡,偌大的公司只剩下6个员工看厂子。

“这两年的市场环境不是很好,但根本原因在于浦学华提起诉讼后,公司基本账户被封,导致无法正常周转资金,再加上有这么一个人民警察不停地施压、恐吓,心理压力实在是太大了。你可以想象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得罪了辖区的警察,能有好果子吃吗?”说到这,浩宇公司负责人姚纪明长叹了一声。

用他的话讲,从开始只想息事宁人交钱了事,但对方却步步紧逼一分不让,竟然对簿公堂,这其中究竟发生过怎样的故事?

2010年,经人介绍姚纪明结识了民警浦学华,根据浦学华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的一份《居间合同订立经过》描述,浦学华和姚纪明一起多次出差到一家外资新能源公司总部(位于江苏南通)以及连云港分厂,经过多次疏通关系,才使浩宇公司成为该外资企业的供应商。(浩宇公司对此并不完全认可,在此不做赘述。)

此后,双方签订了三份业务费结算协议。

第一份协议签订于2011年6月,第二份协议签订于2012年1月1日。

第一份协议规定在浩宇公司为该外资公司加工的每笔业务,均需给浦学华支付业务费,业务费按照加工费金额进行结算,聚乙二醇加工费达到7000元/吨,业务费为6.5%,碳化硅加工费用达到10000元/吨以上,业务费为6%,如销售价格低于上述两个价格但高于销售底价,则业务费按比例下降。

后双方协商改签了第二份协议,该份协议把结算方式确定为:加工费4500元/吨以上,业务费按照100元每吨计算,超过4800元/吨,业务费在100元的基础上增加上浮数额的10%,低于4500元/吨时,在100元基础上扣减,当加工费价格下降到3900元/吨以下时,确保业余佣金为1%。

两份合同均规定,销售价格需由浩宇公司确认,如低于浩宇公司销售底价,甲方有权拒绝执行合同,乙方也不得结算业务费。

“签订完这份协议后,浦学华又找到我,说这个合同签得有问题,他妻子(系扬中当地法律工作者)重新起草了一份让我签字,迫于压力,我又在第二份上签了字。”姚纪明告诉记者。

这份最终的合同规定业务费结算方式是,加工成品聚乙二醇和成品碳化硅业务费按照每吨100元计算,此外该合同还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该合同中在其他条款中又规定,当浩宇公司洗砂(碳化硅)设备投入生产后,和该外资公司所发生的业务按原有业务费基础上增加100元/吨(也就是说,碳化硅每吨业务费200元),如降价幅度太大浩宇公司无法承担时(即低于5000元/吨),将取消100元/吨。

也就是说,就算浩宇公司亏本加工,仍需支付100元/吨的业务费。“这一条款我们当时都没有看清楚,直到后来企业亏损浦学华仍向我们索要业务费我们才发现问题。”姚纪明表示,当时出于信任,粗心大意。

此后,浩宇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至2015年2月11日期间,分32次向浦学华支付了共计214万余元的业务费。

2014年底,由于市场下滑,姚纪明找到浦学华,提出目前市场不景气,加工每吨碳化硅要亏损500元,能否停止支付加工碳化硅的业务费并重新签订合同。为了补偿浦学华,姚纪明还提出,不管加工聚乙二醇的价格如何,每吨仍支付100元业务费。

“但这一提议被浦学华断然否决,几次商谈不成,他直接将我们起诉到法院,查封企业基本账户,并找到该外资公司,致使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姚纪明表示。

纪委处罚决定竟被作为呈堂证供

2015年6月12日,浦学华将浩宇公司起诉至扬中市人民法院,浦学华认为,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2月底,浩宇公司共为该外资公司加工产品7025.184吨,按每吨100元报酬计算,要求浩宇公司支付70余万报酬。

此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浦学华又向扬中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追加诉讼标的的申请,请求追加在案件审理期间——即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发生的佣金614210元。

6月29日,扬中市开发区人民法庭,记者旁听了庭审过程,记者注意到,浦学华的代理律师并未出席,由浦学华本人亲自出庭。

此前的庭审中,浩宇公司提出,浦学华作为扬中市公安局警官,警号:118352,其行为触犯了《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浦学华根本不具有订立经营性代理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且该合同违反上述强制性法律法规,应该认定双方签订的业务代理合同无效。

在庭审质证阶段一开始,浦学华便向法庭递交了一份由扬中市纪委出具的处分决定,该份《关于给予浦学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写道,浦学华向浩宇公司收取业务费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根据浦学华所犯错误及其态度,依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浦学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后,浦学华当庭表示,该份证据证明,自己所触犯的只是党纪,并非法律。

浩宇公司代理律师则当庭提出,该份证据的内容并不能证明浦学华没有违反《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反而已经认定了浦学华行为的违法性。

而浦学华之后的发言则更理直气壮,“就算我违反了《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也不能影响我作为公民行使民事权利。”

在开庭过程中,当法官问起业务代理合同签订的有关过程,浦学华回答:“自己不仅介绍衔接了所有该外资公司的关系,除了和该外资公司的人搞关系,还帮助浩宇公司做报价,确保浩宇公司能中标等等,在项目之前,甚至还自己垫资帮助浩宇公司购买材料,直到浩宇公司中标,我才开始收取佣金。”

法官再问:“你和该外资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任海峰是什么关系?”浦学华回答:“之前的业务上有往来。”

值得一提的是,开庭时间系公务员工作时间。究竟浦学华以何种理由请假,作为公务员是否能从事盈利性活动,其与该外资公司项目负责人之前有怎样的业务往来,为浩宇公司垫资多少又从何而来,带着这些问题,开庭结束后,记者向浦学华出具了证件,想就有关问题向其求证,但浦学华匆忙地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公务员收取中介费是否合法引争议

根据法律文书上显示的地址,记者找到了浦学华的登记居住地,发现竟是一个外观大气美观的别墅,宽敞的院落,连带别墅旁的一个附属建筑,建筑面积起码在400平方米左右记者采访周边居民了解到,该别墅现在的售价在500万元左右。此外,和浦学华熟悉的一位当地人士透露,浦学华在乡下还有一栋别墅,“建造价格在300万元左右”。

除了“豪宅”,据了解,浦学华妻子还经营着一家酒行,但效益一般。“按照扬中市公务员的收入标准,他的工资收入每年应该在6万元左右,我们不知道除了在我们公司拿到的这些中介费,他还在哪边有收入,但我们现在就想知道,他向我们每年收取的中介费是否合法?”姚纪明表示。

姚纪明的疑问也成为这起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记者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了多起涉及公务员参与盈利性活动的诉讼判决,其中包括经商、开店、参与经营、签订盈利性合同等多种形式,法院经审理查明后,普遍认为,涉案公务员参与经营性行为的做法违反了《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故而认定合同无效。

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和法学专家,普遍认为,浦学华的行为不仅违规,而且违法。纪委处罚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浦学华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党组织纪律,因此浦学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与其违反《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并不冲突。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太高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公务员所在单位的职权与公司业务有重合,那么便涉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罪名,就算没有关联,这种行为也是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悖离的,其收入也应该认定为违法收入,况且在现今的情况下,公安人员对于企业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王太高还表示,纪委所做出的处罚系党纪处分,这与违反《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而导致的行政处罚并不相同,也没有择一适用的原则,当事公司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委继续检举,要求追究违法责任。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政法界人士均表示了相同的疑虑:“浦学华其作为一名警察,竟然以纪委的处罚决定作为证据向法院主张利益,这种事前所未闻。”对此,江苏省一位要求匿名的在职法官表示:“如果情况属实,法院甚至可以选择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整个事态如何发展,本刊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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