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1200万工程款被冒领讨说法三年无果
近日在记者收到的一份反映材料中称,2007至2009年家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的包工头孙延彬承包了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大连煤气公司简称大连燃气公司)发包的煤气管线安装工程,原本按照双方约定工程施工结束后,孙延彬理应得到包含100多名农民工资的1200多万元工程款,谁曾想这1200多万元工程款被他人冒领,向大连市有关部门讨说法3年无果。
经了解,2007年大连燃气公司对外招标大连市甘井子前关制气厂二期DN700煤气管线沟开挖及管线安装工程,从煤气新厂为起点途经210国道和后盐立交桥,下至姚家液化气站西1320米处止。管道全长6838米,沟槽全长8158米。孙延彬以大连化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并承建第一、二标段,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简称辽河二公司)中标并承建第三、四标段。
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孙延彬顺利完成了一二标段的工程建设。大连燃气公司副总经理苏维成以辽河二公司工期紧张,第一、二标段又需要增加回填岩为由,要求改由孙延彬全力承建第三标段(泉水前,高铁站附近),辽河二公司退出第三标段的建设,并承诺按照一二标段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因孙延彬本人考虑到从1990年以来一直和大连燃气公司合作的比较愉快,就未要求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虚构材料冒领1200万工程款
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9月10日在大连燃气公司现场管理员张承恩、张新民以及大连化建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宫本杰的指挥和见证下孙延彬又完成了第三标段的施工,加上100多名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总计1200余万元。工程施工结束后,大连燃气公司副总经理苏维成对第一、二标段进行了结算,共计支付了3712672元(附大连市投资审核中心制的工程项目审定表),然而对第三标段工程款和第一、二标段的岩石增加量迟迟不予结算,先称第三标段工程不是他们干的,后又以工程款已经支付过了为由,拒不支付这1200多万元工程款。
本应属于自己的1200多万工程款得不到,在公司打工多年的会计王莹莹又突然消失,再加上之前是苏维成让全力承建第三标段,对此孙延彬感到事有蹊跷。并且在大连市投资审核中心备份的工程项目审定表中显示曾有一笔第三标段的工程款被辽河二公司支取,支款人为张庆师,当孙延彬向大连市投资审核中心调取其他被支付的材料时遭到了拒绝。
材料中质疑这笔工程款被冒领是苏维成伙同公司会计王莹莹以及辽河二公司张庆师采用隐瞒事实、虚构材料等方式所为。
证据证明确为第三标段施工方
孙延彬为了证明第三标段工程确实是他本人所施工,于2012年5月2日,他找到了当时现场指挥施工的大连燃气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新民,张承恩以及大连化建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宫本杰,他们给出具了一份第三标段确为孙延彬所施工的证明。
同时在和辽河二公司张庆师所指的将第三标段分包给李某的一段通话录音中,李某也明确表明了辽河二公司确实没有参与第三标段的施工(有录音)。
(证明材料一)
(证明材料二)
向多部门反映无果
据悉,为了讨要被“掉包”冒领的这1200多万工程款,孙延彬这两年来多次到大连市纪委、大连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名反映,相关部门均未受理此案。直到2015年4月份省纪委巡视期间,孙延彬再次向大连纪委反映材料时,大连市纪委一姓李工作人员对此案进行了受理,但至今再无下文。
曾答应给600万了事
因孙延彬一直不停的向有关部门反映,大连燃气公司副经理苏维成迫于各方压力,曾找人与孙延彬协商支付给他600万了事,孙延彬当时没有同意苏的条件。
专家点评:
对此,记者先后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有关教授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们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法第397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如第三标段确为孙延彬所承建,大连燃气公司苏某随意把第三标段工程款发放给了辽河二公司,便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另在本案中,如果苏某在明知孙延彬为实际施工人,且发包方与辽河二公司根本没有实际履行第三标段合同的情况下,采取弄虚作假的欺骗手段合谋冒领巨额工程款,其数额特别巨大,便已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后孙延彬表示,希望辽宁省委及大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能够密切关注该案,为其讨还公道追回被造假冒领的这1200万工程款,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他将会一如既往的讨说法到底。事态的进展媒体也将会持续关注。(记者孙岩刘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