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23年的陈满获国家赔偿金275万余元
海南省高院13日发布消息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海南省高院决定支付陈满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753777.64元。同时,陈满不再向海南省高院提出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海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严献文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海南省高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上年度即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为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陈满被无罪羁押监禁8437天,向陈满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海南省高院认为,陈满被错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无罪羁押监禁8437天,人身自由被剥夺超过23年,认定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陈满被错误定罪量刑,长期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支付陈满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对于海南省高院决定支付的27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陈满表示接受。“有一点遗憾,但还是接受和认可这个赔偿结果,法院做到了依法赔偿、合理补偿。”他说,在精神赔偿和误工费认定方面,法院的最终决定和本人诉求有一定差距,但已经看到了海南省高院为此做出的努力和突破。希望尽快完成国家赔偿的相关事宜,全身心地回归社会,重新开始生活、创业,不想在案件方面再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
对此,海南省高院表示,理解陈满的处境和具体情况,已经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陈满的合法权利。严献文说,合议庭经过多次反复认真讨论,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在法律框架内尽了最大努力满足陈满的请求,保障好陈满今后的生活,整个过程做到了尊重事实、依法办事。
今年3月,陈满向海南省高院申请96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申请人误工费3707555.28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23年的申冤费用支出100万元。要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主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
3月14日,海南省高院立案受理陈满申请国家赔偿案。3月30日,海南省高院在海口市举行公开听证,就国家赔偿问题展开核实协商。此后,陈满及其代理律师和海南省高院法官又进行了多次协商沟通。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1月13日,海口市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向海南省高院提出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院审理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于2015年12月29日在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2016年2月1日在海南省美兰监狱,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法庭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当庭释放。
新华社“新华调查”栏目今年2月播发了《23年的等待,只为相信“法律会还我公道”——聚焦“陈满杀人放火案”平反昭雪》,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海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南全省法院已全面组织生效案件的评查“回头看”,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并通过案件研讨、庭审点评、岗位培训等,狠抓审判管理,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防范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