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眉县政协委员骗取投资人巨款 眉县执法部门公然包庇纵容
编者按:2014年9月宝鸡市眉县政协委员刘周平(时任陕西海联宝农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邀请投资人兰芳前往眉县参与眉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眉县海联宝公司旅游开发项目下的砂石加工项目)的投资合作,后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合作模式为,兰芳负责全部投资,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刘周平负责前期基础建设及所有手续的办理,后刘周平在办理征地、修路等工作中,利用职权便利,伪造征地合同及付款凭证,指示施工方出具虚假修路工程款收据等方式,骗取侵占公司资产483万余元,兰芳于2015年9月28日向眉县公安局报案,至今案件结果依旧杳无音信。
伪造公章 合同 虚报款项
眉县政协委员恶意侵占投资款480余万元
据投资人兰芳反映,2014年9月眉县政协委员刘周平(时任陕西海联宝农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以眉县海联保公司旅游项目下的砂石加工项目为名联系兰芳,邀请其前往眉县进行投资合作。投资人兰芳出于对刘周平眉县政协委员的身份及眉县政府招商引资的信任,和刘周平达成合作意向,合作模式为兰芳负责全部投资,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政协委员刘周平负责前期基础建设及所有手续的办理,包括征地、修路等,兰芳给刘周平30%的干股,另给促成此合作的中间人赵伟20%的干股。随后三人签订了书面合作协议,并作为股东登记设立了陕西润基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其中兰芳占股50%,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周平占股30%,赵伟占股20%。随后在公司注册的过程中,刘周平以各种理由催促兰芳投入投资款,在公司还没有开通公户的情况下,兰芳为了不耽误项目进展,只能将投资款670万元陆续转到刘周平的私户中,由其支配使用,在公司注册完成后,刘周平给公司报账,因为他给公司所提供的征地合同中眉县汤峪镇政府是作为见证方的,并且合同中盖有汤峪镇政府的公章,所以兰芳对此合同的真实性没有产生质疑,使得刘周平顺利的达到了他蓄意侵吞公司财产的目的,在此目的达到以后,刘周平开始了一系列企图掩盖他罪行的计划,我们的项目是眉县2014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之一,还参加了2015年3月19日由宝鸡市领导和眉县政府在常兴召开的‘眉县2015年一季度重点项目集中开工仪式’。正当公司继续投入资金准备按原规划建设的时候,刘周平开始以眉县政府相关部门拒绝给公司合法的审批手续为由,中断了项目的建设,此时的刘周平彻底变了嘴脸,兰芳也察觉到可能被这个政协委员给骗了,随后公司在账务核查,及实地走访被征地的豆家河村村委会和村民的过程中发现,刘周平通过伪造豆家河村村委会公章、征地合同等手段虚报征地款、修路工程款,侵占公司资产483万余元,具体表现如下:
一、虚报、伪造、侵占征地款423.38万元。刘周平向公司及股东兰芳报账,征地677.4亩,征地款609.66万;但经公司实地走访豆家河村村委会、被征地村民得知,实际征地款只有186.28万元,征地面积也严重不符,同时存在伪造豆家河村村委会印章及征地合同,对此有刘周平报给公司及兰芳的征地相关合同、付款凭证以及村民手中的征地合同、付款凭证为证。
二、虚报、侵吞修路工程款60余万元。刘周平向公司及股东兰芳报账,修路支付工程款80余万元,但经公司聘请第三方造价公司进行审计,实际修路工程款只有20余万元,刘周平为了侵吞修路工程款,收买并指使实际承建人出具了80万元的虚假收款收条。
综上,刘周平先是利用眉县政协委员的官方身份,骗取兰芳的信任,前往眉县投资,后又在办理征地、修路等工作中,利用职权便利,伪造征地合同及付款凭证,指使施工方出具虚假工程款收款凭证等方式,骗取和侵占公司资产483万余元,在目的达到以后,企图利用在政府的人脉关系,人为的给项目建设制造障碍,想以此逼外来的投资人被迫放弃项目,来达到他最后以低廉的成本独霸公司的目的。
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眉县公安机关非法包庇纵容, 恶意拖延办案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兰芳于2015年9月28日向眉县公安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刘周平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挽回经济损失。眉县公安局不但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予以推脱,在立案时效期将尽时,于2015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眉公(经)不立字[2015]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对刘周平职务侵占一案不予立案。兰芳对此不服,与眉县公安局进行交涉,同时向眉县检察院、宝鸡市公安局、宝鸡市纪委等机关和部门进行了反映。在与眉县公安局交涉过程中,该局法制科民警万靖不但拒收复议材料,并如此答复:“此案是我经手的,我认为够立案,是检察院侦监科杨科长不让立案的,你可以去告他”。而眉县检察院侦监科杨新生科长给出的解释是,他只是在公安局征询他意见时发表了个人看法,并没有干涉公安局是否立案,而他对此案的个人看法是:“刘周平在公安部门调查的口供笔录中表示他可以把侵占的投资款退还给投资人,这样投资人实际并没有损失,所以够不上立案”(杨科长此番言论有录音为证)。从杨新生引述的刘周平口供来看,第一,刘周平已经明确承认侵占兰芳投资款 的事实;第二,虽承诺退还侵占的投资款,但不影响犯罪事实的成立,如果真的如数退还,也只是量刑可以从轻而已,事实很清楚,没有争议。随后在杨科长的授意下,法制科万靖虽然接收了复议材料,但却反复强调复议期限最长可延至90天,言下之意,即使接收了复议材料,即使案件事实一清二白,公安局也将用尽一切方法进行拖延。2016年1月21日,在兰芳的不断催促下,终于拿到了眉县公安局的《立案通知书》,但是截至今日刘周平依然逍遥法外,并且到处扬言公安局和检察院早都打点过了,在眉县他可以一手遮天,没人能把他怎么样。立案后兰芳曾多次打电话,发信息给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赵维强和办案民警贾志斌,想询问案情进展,无奈对方不是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就是态度极其恶劣的说“无可奉告”,贾志斌还曾说过,‘刘周平找的关系背景很大,作为他们办案人员也很为难’的推脱之辞,请问这还是人民的警察吗?眉县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本应秉公执法,督促眉县公安局尽快立案、破案,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但是杨新生身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却利用职权和自身影响力,对公安局的立案和侦查行为进行非法干预,无视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常识,赤裸裸的为刘周平进行辩护和包庇,也正是眉县检察院与眉县公安局沆瀣一气,才导致案件至今没有任何进展,使受害人的损失不断加大!
如此招商引资环境谁还敢来?
投资人资金安全存疑?
刘周平利用政协委员身份和职权便利,侵占公司资产483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周平本人也对此供认不讳,公安局应积极立案侦查,但眉县公安局上至领导下至具体办案人员,以及眉县检察院杨新生等人,执法犯法,完全无视国家法律的存在,串通一气,罔顾事实,颠倒黑白,公然包庇、纵容刘周平的犯罪行为,同时给整个眉县的招商引资形象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更为讽刺的是,刘周平竟然还被录选为2015年眉县的名人录中,这是准备给眉县树立一个怎样的名人效应呀?如果刘周平这样利用政府光环犯罪的可耻之徒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后谁还敢到眉县进行投资建设?无论是基于个案的法律公正,还是关乎眉县招商引资环境的口碑,作为投资人信任眉县政府、信任眉县的政协委员,千万投资资金安全到底谁来保障?遭遇恶意侵吞投资款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谁来惩奸除恶,主持公正?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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