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网售自制食品

首页 > 资讯 > 社会 > 正文

北京拟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网售自制食品

日前,北京市食药监局发布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本市出台的首个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网络订餐服务必须网上“亮身份”、散装熟食不能上网卖、个人通过网络经营自产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等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等,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文字信息及图片。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信息、主体业态、经营项目。

对于当下流行的“私房营养餐”等,征求意见稿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对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要求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如实记录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并及时核实更新。

此外,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不得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不得在网上进行信息发布及交易等。

看点 网络外卖增新规 第三方平台有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备受关注的网络外卖作了单独说明,并对其中的细节操作进行了规定。如网络餐饮单位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加贴封签,标注食品加工制作的时间和消费时限,送餐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穿着统一标志的制式工作服等。

征求意见稿鼓励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将其加工过程进行网上播出展示。

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征求意见稿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对不具备食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不得允许其在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第三方平台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即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进行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将把网络食品抽检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定期对辖区内的网络食品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记者 张鑫)

备案号:赣ICP备2022005379号-1
华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联系电话:17051177829 QQ:51985809邮箱:5198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