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金太阳工程”遭举报 财政部超期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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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金太阳工程”遭举报 财政部超期答复

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纽交所代码:JKS)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引致的明冠公司向财政部实名举报晶科能源骗取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贴正持续发酵。在举报材料上,明冠公司称因业务原因,了解到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的晶科能源作为项目业主方在金太阳示范工程中涉嫌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举报人列举的线索包括:上饶某学院光伏建筑示范项目,至今尚未并网、从未发电,当初建设的变电站,已经被蜘蛛网覆盖;江西某电子有限公司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实际装机容量远低于晶科能源申报的装机容量;上饶某塑料有限公司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实际装机容量远低于晶科能源申报的装机容量,至今并网时间不到一年,且晶科能源与该公司的屋顶租赁期限仅为3年,和国家规定的该工程存在最低20年年限的相差甚远。

  明冠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晶科能源当年获得补贴后,不但很多光伏电站没有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标准进行建设,即使已经建设的,也存在建完就废弃的现象。而且上述被举报项目同时存在晶科能源大量使用本企业或关联企业库存积压产品、残次品等情况。
  2016年1月5日,明冠公司就晶科能源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一事,向国家财政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晶科能源取得的财政补贴进行信息公开,包括其项目名称、申请报告、评审报告、监督检查情况、验收评估报告等内容。但截至发稿之日,明冠公司尚未收到财政部的信息公开答复。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谢会生律师介绍,根据财建[2009]397号《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因此,以社会监督为目的,要求公开上述信息的诉求是正当的。
  谢会生律师同时称,财政部超期不予答复已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明冠公司申请财政部公开的事项,谢会生律师认为不涉及第三方权益,财政部无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如果财政部不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明冠公司有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财政部提起行政诉讼。”谢会生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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