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根治欠薪要减少法律“在路上”的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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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根治欠薪要减少法律“在路上”的损耗

法律条文不缺,却被一些人悬在半空中,搁在案头上;欠薪投诉不少,个别基层部门却奉行“拖、等、推”三字诀,执法效率低下。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等五个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治理措施。

从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恶意欠薪入刑”,到2013年最高法院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再到眼下国办《意见》发布全面解决欠薪的16条具体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扫除恶意欠薪问题的盲区、堵住欠薪领域的“跑冒滴漏”,以法律名义治理欠薪的逻辑显而易见。

虽然法律屡屡“亮剑”,但欠薪行为依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甚至坠入了“部门年年发文,欠薪年年依旧”的怪圈。就在前几天,新华社记者通过“讨薪日记”的形式,为公众记录和描摹了眼下一些农民工的年末“辛酸讨薪路”。何以至此?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企业资金链断裂、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都是个中原因。但我以为,最关键的因素,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法律精神吃不透,对文件要求落实不力,没有在平时工作中提前预防、有效监管和严格执法。在个别地区,存在对劳动合同违法行为不闻不问,相关部门“九龙治水”、互推责任的情况。

对欠薪行为,需要摸清违法责任主体,进而对症下药。比如,国办此次下发的《意见》中提到“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对这种情况,需要政府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立即予以清偿”,情况严重的要叫停地方投资项目的审批,启动对相关领导的问责程序。而对于企业欠薪多发的现实,除了欠薪者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外,此次《意见》中谈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农民工实名制制度等等,其中任何一项都大有可为。

无论是政府欠薪还是企业欠薪,眼下共同问题是,劳动者的维权渠道不窄,但维权成本偏大;法律条文不缺,却被一些人悬在半空中,搁在案头上;欠薪投诉不少,个别基层部门却奉行“拖、等、推”三字诀,执法效率低下。此前多个法律规定,并未不打折扣地走进某些基层官员和企业负责人的大脑。如何尽可能减少法律规定“在路上”的损耗,将此次国办《意见》中的16条硬措施落实到位,是一个亟须思量的命题。

根治欠薪难题,功夫在平时,关键在要让法律“走基层”,让法律真正为劳动者维权保驾护航。在《意见》要求的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地方政府部门更该在预防欠薪上多想办法,在劳动纠纷上多给回应,在处理欠薪上多跑跑腿。如此,假以时日,久久为功,欠薪也就不会再成为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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