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杀人碎尸案开庭 被告人不愿意赔偿
昨天,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直播了一宗涉嫌故意杀人并碎尸的案件庭审。因被告人赖某强没有能力也不愿意赔偿,法庭将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一并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赖某强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办后岗三路的家中,因金钱问题与被害人朱某意发生争执,赖某强持菜刀砍朱某意头部致其倒地,并用脚踩朱某意的颈部。后赖某强用菜刀肢解朱某意的身体,并将尸体带至清新区太和镇乐园村委会桥头丢弃。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证实赖某强于作案当日驾驶摩托车经过其供述的抛弃尸体的地点。
公诉机关认为赖某强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根据被害人朱某意的尸体检验报告,她的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较大。赖某强肢解受害人的身体后,将其内脏切碎冲进下水道,并将尸块丢弃至河涌,如此残忍的分尸行为非常人可想象。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赖某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庭审中,被告赖某强称与被害人认识一年多,案发前一天被害人在他家过夜。赖某强表示:“次日她说去上班,并要求我给她5000元还赌债。如果我帮她还了,就可以嫁给我。”被告人赖某强辩解称,因被害人扬言不给5000元就告他强奸,此举让赖某强非常生气,于是趁朱某意上厕所时拿菜刀砍她的头部,随后分尸丢弃。被告人承认,因为感情和金钱问题引发杀机。庭审后,被告人手写了一份《悔罪书》,提交给法庭。
针对被告案发后是否属于投案自首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立案决定书,检察机关认定赖某强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形,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社会危害性等情节,给予被告人应有的刑罚。
因被告人认为没有能力赔偿,而且也不愿意赔偿,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记者曹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