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救人身亡获救者否认被救 家属起诉获救者胜诉

首页 > 资讯 > 社会 > 正文

小伙救人身亡获救者否认被救 家属起诉获救者胜诉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7月,22岁的信阳小伙王建强下水救人不幸身亡,获救者丁昊明事后却改口否认被救的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

面对被救者的突然“翻供”,王建强的妻子和家人把他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能够认定王建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终于有了结果,判决丁昊明赔偿王建强经济补偿21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有评论认为,王建强的“见义勇为行为通过法律程序获得了国家认可”,然而,被救者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继续提出了上诉。事情发展到这,可谓一波三折。究竟,潢川县人民法院依据什么判决认定王建强的救人行为?他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吗?

2015年6月30号上午,河南信阳市潢川县付店镇付店村村民丁昊明在村西头的鱼塘里捕鱼时不慎落水,本不会游泳的村民王建强立即跳入水中救人,因溺水时间过长造成肺部严重感染,在昏迷20天后,于7月20号离世。

溺水事件发生后,丁昊明曾主动到付店镇派出所说明情况,证实王建强因跳进鱼塘救他而负伤,付店村村委会也曾出具过一份王建强确认过,并且盖有付店镇派出所公章的证明。然而7月20号王建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事情发生了逆转。丁昊明不再承认自己是被王建强所救,还到当地派出所更改了口供,一口咬定当时出事时,是他和王建强一起失足落水,自己是被村民潘闯闯所救。

丁昊明说自己掉入水中后啥也不知道。自己回头看到潘闯闯,“潘闯闯正在水中间露个头,说了一句‘你老戚还在底下’,然后就一头下去潜到水底下去了。他(王建强)媳妇和他妈让我回家开个救人证明,他们事先教我以后我才这样做的,他们说这样(写救人证明)医疗(报销)上有用。”

王建强的妻子张萍认为,丁昊明可能是担心自己需要承担王建强15万多元的医药费才改的口。可能是在逃避责任。也可能是怕承担责任,其实目前为止也没有要求他(丁昊明)拿一分钱。

因为丁昊明不认可救人行为,王建强家人把被救者丁昊明告上法庭。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昊明不能给自己前后矛盾的说法提供有力证据,所以对其后来的说法不予支持。2015年12月16日,潢川县人民法院正式向诉讼双方下达了一审判决书。

在张萍提供的法院判决书上,记者看到这样一段文字:由于王建强不顾自身安危及时对被告丁昊明采取了施救行为,为潘闯闯最终将丁昊明抢救上岸争取了时间,作为受益人,被告丁昊明给付原告方经济损失的30%予以赔偿,判决被告人丁昊明赔偿原告方经济补偿21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针对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王建强见义勇为已获得国家认定”。对此,潢川县人民法院一马姓副院长认为,该表述不准确。因为案子现在在上诉期间,一审判决没有生效,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有东西都是不确定的。

而被救者丁昊明对这一判决结果也不认可,已提起上诉。丁昊明一审委托律师肖东升说,他(丁昊明)本人认为事实认定错误,还认为死者王建强不是因为救他,而是两个人同时坐在轮胎上同时掉下去的。也就是接到判决书大约一个星期的时间就上诉了。

究竟,王建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律师张远友认为,一切还要等待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如果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都很充足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准确,一般都是维持原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时候,一审判决就生效了,这就可以从法律层面上认定他是见义勇为,法院判决书就是一个认定。

目前,王建强妻子张萍在公婆的帮助下艰难抚养幼儿,一家人正在等待最终判决结果。

备案号:赣ICP备2022005379号-1
华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联系电话:17051177829 QQ:51985809邮箱:5198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