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双年:炒货店因“最”被罚具有标本意义
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是很多吃货的选择。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啊……”(1月14日《钱江晚报》)
法律不是闹着玩的,新的《广告法》已经颁布施行,在法律施行期间,如果商家再使用虚假广告宣传,那么就应该依法行事。在执行法律上没有什么条件可以讲的,这也正是法律的威严所在。
即使方林富炒货店的老板说自己文化水平低,对广告用词不怎么内行,但也不能成为其违法的借口。俗话说,干什么事就要念什么“经”,从事商业宣传,就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种田就得学农事,打球就得懂得球场规则,否则就要碰壁。碰壁之后只能是吃一堑长一智,岂能怪规则不公平?
肚里没冷病不怕吃西瓜。纵使存在两个神秘顾客恶意举报的问题,那也是自己违法在先,而且还是有图有真相。在铁的事实面前还是认错为好。不过《广告法》里规定的20万至100万罚款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对规模大一点的企业;二是从严厉处罚的角度出发。像对杭州方林富炒货店20万元罚单是否过重,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给予了人性化处理,依法对老方举行听证会,最终确定处罚。
法律规定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举行听证既是一种纠偏,也是对民意的吸纳。这是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人性化的完美结合。对此应该点赞。不管处罚结果如何,但处罚是必须的,只是罚款数量的多少而已。
此事的积极意义在于,告诉所有商家,《广告法》不是纸老虎,如果一意孤行,吃亏被罚只是迟早的事。正如第一个酒驾被刑拘的人一样,此事成为一个违法宣传的标本,客观上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
法律不是“过家家”,商家也不要抱侥幸心理,只有学法懂法守法,才不会碰个头破血流。每个商家都必须记住: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